编辑同志:
我因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后,经用人单位劝解,我又撤回了起诉,法院也裁定予以准许。现在,我觉得不应撤诉想重新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
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张园园
张园园读者: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一般情况下撤诉之后可以再行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说,向法院起诉,必须要以仲裁决定书没有生效为前提。若当事人撤诉,法院向你和用人单位送达了准予撤诉裁定书,仲裁决定就会生效,你也因此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撤诉即失去提起诉讼权利的情形还有4种:
一是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原告在离婚案件中撤诉,法院6个月内不予受理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撤诉后,法院不予受理再次起诉。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廖春梅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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