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三国最可惜的猛将,曾将张辽打下马,战平赵云击败徐晃,死的很冤【6P】 --]

武当休闲山庄 -> 四大名著 -> 三国最可惜的猛将,曾将张辽打下马,战平赵云击败徐晃,死的很冤【6P】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db460728710 2019-06-18 12:07
  导语:相信很多喜欢三国演义的朋友都会发现,书中一些只出场一次,却被吹嘘地很强的将领,基本上就是炮灰,全部是作者用来衬托主角将领的勇猛的,比如早期的汜水,虎牢之战中,被华雄和吕布给斩杀的那些人,出场的时候都被称为:名将或者上将,结果和主角接手不过一个回合就被杀了。汜水关之战中,有两位将领未出战,被也曾被提及,其中一位就是文丑,他后来也是很轻易地就被杀了,那么他在小说,真的也只是垫脚石的设定吗?
[attachment=1934598]

  其实不然,他的死很冤,如果正常开打的话,以他的武力绝不可能,就只能顶住关羽的三个回合。首先,早年的曾经战平过赵云,他们俩的交手,还要追溯到公孙瓒时期,那时公孙瓒和袁绍争夺河北,双方首先在磐河爆发大战,文丑领军与公孙交战,仅十几个回合就将其击退,在追击时面对敌方四员健将的围攻,他挺抢策马刺倒了一个,其余皆作鸟兽散,接着遇到赵云来截击,双方大战了60回合未分胜负。此时的文丑已先后与五位大将交过手,还能保持体力与赵云战平,可见他的武力是要强于少年赵云的。
[attachment=1934599]

  其次,差点射杀五子之一的张辽。也就是在颜良被杀后不久,他和刘备率领着6000精骑,渡河前来为兄弟报仇,曹操素来知道他的勇猛,而他当时正在押解辎重,身边只有五六百人,部下纷纷吓得要进城,而荀攸却心生一计,他建议曹操丢弃辎重撤出去几里地,等文丑部队赶来的时候,果然被眼前的财宝所吸引,纷纷下马去抢,场面根本无法控制,这时曹军趁机杀了出来,就像砍瓜切菜一般,将袁军士兵砍翻在地。
[attachment=1934600]

  在袁军彻底被扰乱之后,曹军阵营中的徐晃,张辽二人纷纷出马想要擒杀文丑立功。此时的文丑就不能制约部队,也只好挺枪出战,毕竟根据小说的设定,武将间的对决,就能决定战局胜负,所以他张弓搭箭就朝张辽射来,在被躲过一箭只好他再射一箭,这一箭不知是射中了马、还是射中了人,反正张辽的应声坠下马来,他拍马过来想要刺死张辽,幸亏这时,徐晃也追了上来将他截住,这才捡回了张辽的一条命。
[attachment=1934601]

  最后,战退了徐晃。文丑在被徐晃截住后,张辽也被他的亲兵上来给救了回去,双方交战了三十多个回合,此时的文丑的部队也终于稳住了阵脚,开始反扑曹军,徐晃此时已经有点难以招架,若袁军此时扑上来,自己肯定是敌不过的,所以他选择了败退。而此时的关羽,见自己的两位好兄弟接连被击败,带着十几个人就冲上来接应了。
[attachment=1934602]

  刚才还在追击曹兵的文丑,见一位红脸将军迎面杀来,一眼就认出了,前日击杀颜良的正是此人,他和颜良情同兄弟,在一起并肩作战了几十年,两人是袁绍军中齐名的先锋大将,武力也是相当的,他听说颜良那天可是在自己的亲兵,重重保护下被砍了头的,连兵器都没来得及拿,所以他对关羽是很畏惧的,双方之交战的三个回合,心事重重的文丑,想要沿着河逃跑,却没有预料赤兔马爆发力极强,他很快就被追上,然后被从背后斩于马下。
[attachment=1934603]

  结语:演义中的文丑,以其过往的战绩,绝不可能三合就被斩杀,此时那天的他很背,先是被曹操冲垮的阵型,然后在与张,徐两位猛将的交手中,他和他战马又消耗了很多体力,关羽作为预备队后期加入战斗,在体力和精神上,占有明显的优势,这才能轻松地将文丑斩杀,他是死真的很可惜。

smen 2019-06-18 12:19
关羽击杀颜文二将 实在不恭 没啥光彩

至尊狼王 2019-06-19 00:12
这是命中注定的,逃不掉的了。

假正经也 2019-06-19 17:08
死了,就没什么可惜的!

白海豚 2019-08-18 14:19
死了有的很可惜有的就不可惜。

快乐无天 2019-10-20 17:23
文丑还是心虚,被关羽所杀也不冤。

幸福奶酪 2019-10-20 17:56
文丑就是想得太多了,真要是全力以赴的正面对打,关羽未必占上风

xfsee 2019-10-26 16:36
败军之将,没有说话的位置了

7842949 2020-04-11 23:10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查看完整版本: [-- 三国最可惜的猛将,曾将张辽打下马,战平赵云击败徐晃,死的很冤【6P】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