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6-01 08:26 |
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考虑了近年来上海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以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有人问:上夜班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坐办公室职工有没有高温费?是否办公室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费?还有的职工“一半在露天”工作,该不该发高温费?如果职工当月有请假的情况,能否扣除请假当天的高温费呢?
关注一
上夜班职工有没有高温费?
2007年7月,上海市有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从2011年起,上海开始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由于2015年6月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一度引发社会争议。为此,2016年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删除了原规定中“高温天气下”几个字,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或当天的气温高低,上班时间是在白天还是晚上都没有关系。
今年最新发布的19号文也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因此,劳动者上夜班如果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情形,比如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可因劳动者上夜班就剥夺其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
关注二
“坐办公室”有没有高温费?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业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知,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当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当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高温费,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也可要求企业支付高温费。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岗位,还有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等特殊性质的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即使安装了空调,工作岗位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企业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三
“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是否可发一半高温费?
还有些劳动者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这类人员如何发放高温津贴也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上海19号文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高温费当然包含在内。所以“半露天作业”职工高温费是否发、如何发,与其他岗位如何平衡,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平等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具体方案。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费,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关注四
职工未出勤能否扣除相应的高温费?
还有的用人单位问,如果劳动者当月有请假的情况,能否扣除请假当天的高温费呢?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补贴。上海19号文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明确: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高温费300元的话,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高温费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高温费。
另外,高温费尽管列入工资总额,但是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也许有的职工会说:“我请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79元高温费,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79元高温费呢?”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高温费。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高温费为宜。
作者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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