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5-26 11:26 |
案例:尤先生自幼被爷爷奶奶带至上海抚养长大,工作后未分配到房屋,所以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住。爷爷、奶奶特喜欢尤先生,尤先生也非常照顾爷爷、奶奶,彼此相处其乐融融。 2004年,尤先生与梅女士结婚,由于单位效益一般,不敢贷款,两人没有购房,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和梅女士在生活和孩子教育方面存在较多矛盾,关系越来越紧张。2015年,尤先生的爷爷、奶奶自知年事已高,双双至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共同财产及房屋留给尤先生,并留存了自己的生活费用,在遗嘱中指明仅给尤先生一人,与他人无涉。2017年,尤先生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尤先生凭着公证文书、遗嘱将爷爷奶奶的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2017年底,梅女士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尤先生名下的房产。 原告诉称: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多年来彼此没有改善终至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名下房产一半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其名下的房产系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不同意分割。并向法庭出示了爷爷奶奶的遗嘱。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故本案应当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本案所显示的事实,正是《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中,尤先生的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表露自己的真实意思是:指定遗产仅归尤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涉。该表示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尤先生一人。因此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尤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于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的诉求实难支持。遂判决:一,准许原告梅女士与被告尤先生离婚。二,驳回原告梅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梅女士、被告尤先生各自承担50元。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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