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5-05 14:26 |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徐某借了8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同时借条上还有两人共同的朋友刘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然而一个月后,王某出车祸后死亡,徐某立即联系上王某的唯一继承人,也就是王某的儿子王小某,要求“父债子偿”。
王小某表示父亲去世后,才发现他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房屋等资产早已抵押,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并且他早已经申明,不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所以这笔债务和他无关。
徐某表示很困惑,父债子偿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他应当找谁承担这笔债务呢?
法律解析:
王小某明确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则对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而直接找其父母或子女要求还债。但是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就有还债的义务,并且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有50万元,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这50万元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的30万元,则没有义务清偿。
徐某可以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刘某全部偿还这笔债务。借款合同中只有担保人的签字,并未对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担保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徐某可以直接找刘某要求偿还80万元的借款。本案中如果借条中写明刘某只担保40万元,那么刘某只需要偿还40万;如果徐某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没有要求刘某偿还,那么刘某的担保责任也就会消失,即不需要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徐某借出的80万元无人偿还,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1、《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法》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担保法》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风险提醒: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简单地认为只是签个字,自己并没有用钱更不需要还钱,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在此提醒大家,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以及自己能够承担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毕竟担保有风险,必须要谨慎!
□ 崇明 长兴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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