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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5-01 11:49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26日,小黄与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了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8899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自愿将小黄的工伤待遇确认为30000元,约定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前支付,双方就此再无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签收文书后,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小黄反悔,于2015年4月21日就相同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88990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小黄与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所作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一是调解书经双方签收,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二是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三是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再处理。


  本次起诉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小黄与公司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小黄反悔,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少务工人员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后,以自己不懂法、仲裁调解时还没考虑好、调解结果自己吃亏等理由反悔,再向法院起诉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在仲裁调解前做好必要的咨询工作、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斟酌调解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后签订调解书。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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