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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4-05 09:40

     乔法官:我是一家服饰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的产品在周边城市还算畅销,因此,在那里开了不少连锁店。我主要负责连锁店的橱窗设计、货架摆设、服装陈列甚至店里的部分装饰品的选购配置等。这些年我常年在外,身体有点吃不消了。而且我最初是学服装设计的,我也不想放弃自己的梦想,所以2017年10月我提出了辞职,想休息一下再充充电。老板虽不情愿,但在2018年1月还是帮我办了退工。但是没想到为了费用的结算,我们又纠葛了一年多。我常年在外,差旅费及津贴就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加上连锁店常需临时购置一些物品,所以每次出差前我都会到财务部领取备用金,待回沪后再报销。但在我离职前一年,不知何故,公司不发备用金了,要求我们回来后凭发票报销。我想反正终归可以报销的,所以当时并没有太在意。就这样,离职前我积了差旅费1万多元及用于新门店装饰品的垫付款7万余元没报销,还有出差津贴3千余元没拿到。离职前,我找过主管,当时主管说有些账目要对一下,对好后会给我的。但我走后半年多了,催了三次也没动静。2018年9月我只好又找到了原来的主管。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她在我填写的报销申请单审核人一栏签字做了确认。我想这下帐也对清楚了,可以拿到钱了。可之后又没了下文。2019年3月,我只能去申请仲裁。公司代理人却说我2018年1月离职到至今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认为是我自己怠于行使权利,不同意再予以报销。我明明在2017年10月申请离职时就已提出,是他们迟迟不愿付钱,怎么现在错的反变成我了。请问时效是什么意思,仲裁时效又是指什么,公司方说的有道理吗?

    读者朱先生

    朱先生:

    时效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来为各国民法所沿袭,其要求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影响到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根据时效制度,当事人如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其权利的实现将受到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权利亦存在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经审查不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对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你申请仲裁是否过时效须看你何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断、中止事由。《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你主张的出差津贴系工资的一部分。其申诉时效应自你离职起起算。差旅费和用于工作的垫付款虽非劳动报酬,但上述费用系基于你职工身份为工作而发生,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在你们双方结束劳动关系时亦应当一并予以结清,故上述费用的申诉时效亦应自你离职时起算。你于2018年1月离职,但在1年内又向公司提出过主张,申诉时效因此而中断,故你于2019年3月提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没有道理。

    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时往往急于至新单位就职,有的未办妥移交即离职,有的未经结算就在“所有费用已结算完毕的”移交单上签字确认,从而埋下隐患。你离职时如主动在离职交接单中备注明确,在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及时申请仲裁亦不会拖延至今仍未能兑现权利,希吸取教训。

    (作者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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