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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谷粉丝 2019-03-04 08:15
经济观察报记者王雅洁与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同步推进的是,超过20个省份区域的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被提上日程。

这项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便开始探索的改革,在2019年迎来全面推进改革。连日来,经济观察报记者跟踪发现,包括上海、陕西、云南、辽宁、青海、甘肃等地的地方国企工资总额改革纷纷进入实操阶段。

一名地方国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经地方人社部门、国资部门协商,联合出台该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后,2019年初相关国企正在按新的改革办法推进实施。

上述地方国资人士透露,下一步的改革打算,是逐步理顺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对于部分地方国企薪酬激励不足,尤其是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限制的现象,上述地方国资人士表示,正在积极争取,争取日后在这方面做一些改革。

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研究员周丽莎认为,多个地区的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改变了以往减人减资的做法,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均产出及效率。

本部涨薪不得超企业平均

值得注意的是,正推动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各个地区,在企业集团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的基础上,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将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一位地方国资人士表示,一些国企总部并不产生明显的利润,下属子企业才是整个集团的利润中心,基于此,才会提出“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将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要求。

周丽莎认为,未来需要持续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即工资总额总量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根据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营业规模合理测算工资总额总量。并与人均工资水平和地区指导线,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确定。

祝波善建议,在各个地方推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时,最好优先选择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

祝波善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过去没有把这项改革放到董事会,是考虑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现在可以选择已经开展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改革试点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实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预算编制改革欲扩容

按照监管层的要求,下一步,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具体要求包括,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而在这一轮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之前,并非所有企业都实施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自主编制。

与监管层要求相呼应的是,已经出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20多个地区,绝大部分都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上海国资提出,将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工资分配自主权。2019年将由企业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执行。云南省对于工资额预算管理的改革要求包括,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以及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等特殊状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最长不超过3年的周期进行管理。福建省则要求,2019年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将由省属企业自主编制,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一位地方国资人士表示,在推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分类管理”的思维。在管理方式上,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才实行核准制。

周丽莎亦表示,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采取备案制,其他行业采取核准制。实行备案制后,“权”与“责”对等,工资总额管理权下放,同时也要承担工资总额管理的责。需要构建集团与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分级管理、明确联动机制;需要强化工资总额事中过程监控及事后评估分析。

还有地方人社部门人员表示,以其所在地区为例,长期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少数自律性强的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但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设区市以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处于无监管状态,管理政策“政出多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在国资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看来,以央企为例,过去已经出现企业自己编制预算,向上报送企业工资总盘子的情况。

一名央企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自己所在企业从2013年便开始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根据国资委的要求,中央企业每年4月应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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