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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1-21 10:31

    老马同志:
    我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后就后悔了。因为听说单位将搬到离我家很近的地方,而且待遇也会增加。但人事不同意我撤回报告,说同意我立即走人。我想不通,毕竟30天未到,我还在上班,凭什么不让我撤回辞职报告?

    读者 小金


    小金:

    对于这个老问题,说法不一,操作不一。有的认为只要未满30天就可撤回,提前批准无效。有的认为主动权在单位。有的认为要具体审查送达或审批证据等。下面分析四点: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任意解除权,按照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不同程序,可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也是以必要时间填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

    第二,职工提出辞职后可否撤回?劳动法律法规没具体规定,故有人引用民法形成权理论来解释,即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还有的根据《合同法》要约和承诺来解释,即职工提出辞职,就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了邀约,单位在收到邀约后,做出了承诺,批准了辞职(即邀约),合同就成立了。职工要修改邀约,必须在单位接受承诺前,否则是无效的。

    第三,现实用工,基于职工能力、素质、双方主观意愿等,往往有不同操作。一般而言,在没有细致的单位规程或法律规定前提下,劳动者要单方操作撤回,难度是极大的。因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无需单位同意,30天后单位即可办理退工,也就是说除非单位同意,职工很难收回成命。因为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需即刻为人员交接做相应的招聘或调岗工作,如允许员工随意撤回,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人事制度,加大企业人事招聘成本,显然不公平。因此,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撤销再回原职工作,主动权应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接受撤销,则不会产生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员工的离职申请已发生法律效力,30天后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可见,劳动者应充分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行使辞职权。就算可以对簿公堂,但涉及证据问题,一般职工很难得到支持。

    第四,预告期内的劳动权利应保障。职工交了辞职报告并不等于可以马上离职,应该一边工作一边完成工作移交,工作至30天满方可走人。但也有的单位不需要职工干满30天或者要求其多干十天半个月,这也要征得职工同意,并就工资、奖金、社保缴纳、退工日期等达成一致,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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