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01 10:02 |
我外祖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他们生前有一套售后公房,一直是外祖父母与我小舅一起住着,但是四个子女的户口在里面没有迁出。外祖父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书。听说外祖母去世时留有遗嘱,将该房屋全部交由我小舅继承了。现在该房屋被征收了,由小舅一人签订了被征收协议,他拿了一套房屋,另外补偿的几十万元的被征收补偿费,他说由几个兄弟姐妹每人分个5到10万元就结束了。其他人都不同意。我外祖父母的其他子女有继承权吗?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果有继承权,起诉的标的是旧房子还是被征收后的新房子?
关于公租房被你的外祖父母购买下来后,应该被称之为“私房”。俗称的“售后公房”并不十分贴切。比较贴切的讲法应该是“公转私房”。该类房屋属于“私房”性质,应当作为遗产,可以继承。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财产属于你外祖父母的共同共有。你外祖父早于外祖母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书类的文件,即对该房屋将来如何处置,没有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你外祖父的财产进入法定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你外祖父的遗产应该是直系亲属每人一份。由于你外祖父的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当时大家也没有特别的主张,彼此也没有异议和争议,即为共同继承。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们已经继承财产。 所谓的时效是指《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而你们家不存在此类情形,所以不存在丧失时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你外祖父母死亡时,其子女已经实现继承权,故也不存在有或没有继承权的问题。 由于继承所得的共同共有财产,通过被征收转化为新的房屋或货币,旧房屋已经不复存在了。那么起诉分割的标的就是新的房屋价值了。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来电、来函或来本所当面咨询。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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