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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12-22 09:58

    老马同志:我是一家单位的老员工,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现单位嫌我病假多,欲和我解除合同。其实我也想走人,于是和单位谈补偿问题。

    我只要单位补偿到位,立马同意解除合同,但涉及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口径等,现单位和我意见不一,故想请你做个介绍。

    读者李茂




    李茂:

    这里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协商一致也是一种。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照这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一种是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月工资的计算口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有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二是自行协商。关于这方面的标准,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不管谁提出,只要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以达成的金额为准,高于、低于法定标准皆可。还有一种认为必须区分谁提出,单位提出的,支付的标准就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若是职工本人提出的,单位可以不给补偿,或者意思一下,职工无法强求。当然,这其中有好多是操作性的东西,包括职工与单位关系、企业性质等等,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第三,关于医疗期问题。职工患病国家给予医疗期待遇,根据本市[沪府发(2015)40号]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是说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当然现在你同意解除,可以视作协商一致,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可以不按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作者    老马

兵马大元帅 2018-12-22 22:41
干了几年,至少应该补几个月的薪水,譬如说十年,那么就是要多补十个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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