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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12-16 10:56

    职工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工作了三年,眼看着自己所在项目部的工作就要结束了,却被告知,因违纪被解除。日前,职工章先生向本报求助,认为公司用莫须有的理由解雇他,希望了解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章先生反映,他于三年多前在网上看到招聘启事,经过面试等程序后被公司录用。上班第一天,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随后,他就被公司派往公司在外的一个项目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通知他试用合格,可以转正。他一直埋头在项目部工作,转眼过了一年多,一天,他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让他到公司人事部一趟。他赶到公司,人事经理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对他说,要他签一下劳动合同。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怎么又要签了呢?人事经理说,因为公司经营需要,让他和老板新开的一家公司重新签订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待遇、年限等都不变。他看了一下,确实,合同上除了单位一栏写了一家新公司以及签订日期外,合同内容几乎一模一样。他也没多想,便在新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几个月前,公司又通知他回公司签劳动合同,他心里纳闷,上次重新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怎么又出花样了呢?人事经理还是同样的话,说公司经营需要,让他又和另一家公司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虽然,两次改签劳动合同让他心里有些疑惑,但他还是签了字。最近,他所在的项目部的工作已接近尾声,同事们都在讨论公司会派他们去哪儿继续工作,也有的同事已开始找寻新的单位。谁知,他却突然接到了公司的一份通知书,说他因迟到早退,被解除劳动合同了。项目部从不考勤,哪儿来的迟到早退?公司也没有什么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凭什么说他违纪?他觉得这是项目结束,公司不需要他了,所以编了一个理由,这样就不用付补偿金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如果真如章先生所言的,公司确实有违法解除之嫌。首先,解除违纪职工,单位要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合法的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次,要有证据证明职工存在严重违纪事实。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可以解除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职工。最后,单位要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单位的解除没有依法进行,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职工的赔偿金。

    另外,尹律师提醒章先生,计算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因为法律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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