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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12-14 09:43

    张律师:我父母共生育我们六个子女,我们中四人在农村,两个在上海。父母在世时,单位分给我父母一套公租房。是我父母和我们中最小的妹妹、弟弟一起居住。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我父母分别过世,该套房屋由同住的最小的妹妹和弟弟居住。我们回上海也住在那里。

    最近,该区域的地块被征收了,最小的妹妹和弟弟各自分得了一套房屋和一些补偿款,他们一点也未顾及我们四个哥哥姐姐,我们因此很不开心。我们认为:父母当时分配而得的房屋,与我们也是有关系的。我们当时也算照顾人口,理应也分得一点。我们得知,与我们情况相似的人起诉了他们的家人,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分得补偿款。但是我们阅读了你以前的文章,又觉得应该是打不赢这样的官司的。我们心里没有底,希望你能为我们解惑。谢谢。琪琪

    琪琪:

    关于公租房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存在个人继承的问题。当年你父母取得该房屋,是因单位的分配。单位一般是国企。当时单位能够造房,但单位只有分配权,管理权是属于房管所的,且必须交由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管理。分得房屋的人要交建设基金债券,该债券属于国家。因此公租房属于国家性质,不存在继承。原承租人死亡后由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在公租房灭失前,有一种情况下该房屋转换的价值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就是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征收(以前叫拆迁)公告后死亡的,其分得的补偿费(或用该费用购买房屋)列入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分割。由于你陈述的案情太过于抽象,又没有判决书,所以,故无法做出评论。目前上海对于公租房处理的情况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关于你家的情况,该房屋系父母承租。父母去世后由你的弟弟妹妹继续作为承租人,你们仅是临时居住,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再说你们没有上海户口,不是上海居民,所以不享有居民待遇。我个人认为你们还是以和为贵,不诉讼为好。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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