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11-27 10:22 |
乔法官:我们是一家生产机械配件的民营企业。公司发展至今靠的是客户至上、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最近,我们碰到了一件特别让人气愤的事,想向你请教。A公司是我们的一家客户单位,我们长期为其提供机械配件。前几年这家公司转制了,原总经理李总买下了公司的股权,自己做了老板。转制后,李总和我们商量说安置职工占用了他一大笔周转资金,希望我们在与其结算货款的期限上通融一下,每次货到时先结一半,余款年底结清。因为我们和李总都比较熟,再加上该公司是我们的长期客户,我们最终还是答应了。第一年年底A公司按时结清了货款,让我们放心不少。此后我们就一直按此方式供货、结款。前年年底,A公司没有和我们结清款项,我们催了几次款,A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拖延。三个月后,我们不得不停止供货。而此时没结的货款已有近百万了。我们一直就欠款问题与A公司交涉,最后不得不打起了官司。我们胜诉的判决很快就下来了,但是到了执行阶段,我们才发现A公司已经欠了好几家供应商的货款,案子都进入了执行程序,公司的财产根本不够偿还全部欠款。后来又听说A公司的员工也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工资、补偿金等,还有几个高管拿着老板盖章的巨额工资欠条也到法院打官司了。听说工资款是要优先受偿的。拖欠的货款可能不能全部受偿已经够倒霉的了,现在在受偿顺序上又要往后排,我们岂不是什么也拿不到了。而且我们了解到那些拿着欠条去打官司的高管都是老板的亲戚,以前从未听说在A公司担任过什么重要职务,这些巨额工资欠条根本就是他们串通好用来逃避债务的。难道我们就只能白白看着他们把该给我们的钱拿走吗?对这些人法律就没有制裁吗?
读者霍先生
霍先生: 诚实守信、依法履约是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前提。A公司拖欠你公司货款,司法部门对你们的诉请全部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诚信、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但是市场交易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你公司为保持长期的交易收入而同意对方滞后付款是你们权衡利弊后的选择,对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你们应当有心理准备。你们公司此次债权无法实现的首要原因还是对A公司支付能力及经营状况等情况未做及时跟进。而工资是劳动者出让自己的劳动力后获得的对价,通常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出于生存权优先的考虑,司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劳动债权,而这个原则在一些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比如破产法就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A公司拖欠员工的劳动债权在该公司资不抵债时,其清偿顺序肯定优于普通债权。为了避免当事人钻法律的漏洞,我们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公司投资者或管理者主张巨额报酬的纠纷时,一贯秉持严格审查的态度。在做出判决时除了当事人的承诺外,通常还需结合双方间关系的性质、合同履行的情况及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情况做综合判断。在民事诉讼中如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我们也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联合作出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同时还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处罚原则、刑事政策把握、地域管辖确定等作了全面规定。你称A公司老板向其亲戚出具高额工资欠条,虚构事实欲通过诉讼优先受偿逃避债务履行,如果属实那么该行为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你向相关法院如实反映情况,相信司法部门会做出公正判决,而违法者也难逃法律制裁。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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