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10-12 10:16 |
张律师:有个问题请教一下。弟兄三人。 三人的父母在市区有一套公租房。 父母过世后由老大为承租人,户口有老大一家五口,老二的女儿,老三及儿子共八个户口。弟兄三人的子女均已结婚并有小孩。目前情况是老大、老二均已经自购房居住,老三租赁私房,老三儿子住女方父母的房屋。父母的公租房由老大出租收租金。今年,该房所在地被列为被征收地块,老大代表大家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他因为有地方居住,因此要求货币补偿,征收组按规定增发弃房要求货币安置补偿奖185万元,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是对老大的个人奖励。而其他人认为应当均分。老大认为这是征收组给他个人的奖励,不愿意拿出来分。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费是归户主个人还是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均分? 杨先生杨先生: 公租房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属于承租人一个人的?回答是应属于全家同住人的。作为户主仅仅是为了维护全家的利益,代表全家同住人员与征收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按户进行补偿。另外,上海市高院《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提到,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费应当属于家庭承租人及同住人等全体家庭人员的。 你们也可以注意一下《告居民书》及《征收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这类文件中也有提示或规定。如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2013)修订版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就有如下规定: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征收工作人员的说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能是口误或者表达不清晰。所以该笔选择货币安置奖励费应当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予以均分。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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