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9-27 09:54 |
张律师:我父母在市区有套居住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公租房,父母过世后该房没有变更租赁户主,内有我、儿子一家三口及我姐姐夫妻和其女儿的一家三口共9个户口。该房由我姐姐夫妻住着。我在杭州工作,我儿子也在杭州。2015年11月该区域被征收了。当时没多想,让姐姐作为代表与征收公司签了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我姐姐认为我在杭州的自购房系“另有他房”,所以未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只选购了两套房屋,一套归他们夫妻,另一套归她女儿一家,余40万元给我们家四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告到法院,两套房屋怎么分?老苏
老苏: 根据你所陈述的居困户未申请居困户保障补贴的情况,首先,在程序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明确,征收居住房屋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在实体上,依据该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最后,在处理上可按该细则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操作,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你们可以先向征收办公室提出要求,申请居住保障补贴。如果实在难以协商,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之规定,予以诉讼该补偿协议无效。目前,该案通过协商已解决。(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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