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9-19 10:42 |
新个税法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诸多解读中,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调整和养老、子女教育加入税收抵扣综合项成为宣传的亮点。然而,除了这些,个税法的修正还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诸多变化,不知你是否真的读懂了?本期劳权邀请各路专家,就新个税法的影响进行深入解析,同时也呼吁细则制定能对各种建议给予充分考虑。
疑问一▲
年终奖扣税还有优惠吗?
小林是某企业HR,听说新个税法要实施了,她比较关心年终奖的发放问题。
“以前我们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放,然后再分摊到各月进行税收计算,今年新个税法有一个按年扣除6万后起算的规定,公司领导说要提早安排起来,该怎么安排?”
小林所在的企业为鼓励员工,每年不仅会按规定发放十三薪,还会给业绩优异的员工发放数额不小的年终奖,这几乎占了很多员工年薪的一半,如果发放不妥当,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新个税法推出的背景下,小林尤其谨慎,她特别想了解今年的年终奖是否还有税收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才最合适?
解答▲
不同时间点发放差别大
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冰解释,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此外,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更合理?王冰认为,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 为原则。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疑问二▲
教育、养老费用如何抵扣?
“听说这次新个税法里添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这部分如何操作呢?”
文文是一个有着两个孩子的职场女性,和很多80后一样,上有四老,下有二小,负担着实不轻。听说这次新个税法中有减免缴税的选项,她尤其关注。可是她不明白的是,子女教育、养老等费用如何界定?文文的两个孩子,小的在公办幼儿园,大的就读于民办小学,教育费用包括学龄前教育吗?大儿子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算不算子女教育费用的抵扣范围呢?此外,文文的父母、公婆也已退休在家,虽然他们都有养老金,但平时她和丈夫补贴得也不少。“新法中养老的费用究竟怎么定义呢?在养老院的还有发票,在家养老的哪里有证明,难道在家养老就不算养老了吗?这部分又该如何抵扣呢?”
解答▲
建议分配个人额度
华东师范大学劳动法专家邱婕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她认为这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细则做支撑。就拿子女教育这一项来说,究竟是针对义务教育费用的抵扣还是民办教育、培训教育都囊括在内?邱婕认为义务教育本来就是免费教育,并没有多少抵扣的额度和必要,而对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费用的抵扣又似乎与当下国家倡导的趋势不相吻合,且并不能起到税收二次分配的作用。她认为相较于费用报销,个人的抵扣额度分配更加公平公正,且容易操作。
邱婕同时指出,虽然她个人倾向于分配额度的方式,但就新法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来看,凭发票报销的可能性较大。
邱婕认为,凭票报销和个人分配额度最大的不同在于使用次数,发票报销只能适用于夫妻中的一方,无论是子女教育还是父母养老,但是个人额度的分配就可以夫妻双向享受抵扣。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邱婕建议,还是以分配个人抵扣额度更为妥帖,而且采用个人抵扣额度分配的方式,也能鼓励生育二胎,符合当下的国情国策。
疑问三▲
以后社保有问题找哪家?
拖欠工资、问题咨询、社保补缴……很多员工在碰到此类情况时,第一反应就是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新个税法执行之后,是否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呢?
最近,薛先生在仔细研究了新法之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社保问题以后找税务部门吗?如果有疑问,他们能给予解答吗?薛先生用一个例子描述了他的问题:“我一个老同学,前不久就碰上了企业社保缴纳不规范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其月收入如实缴纳五险一金,但这位老同学所在的企业却按最低社保费缴纳。直到现在,他还在和社保部门沟通处理此事,如果新个税法执行以后,这部分职能是否都归税务机构管了?如果今年没处理完,明年就该找税务部门了吗?”
解答▲
社保机构的经办职能还在
现在坊间流传“社保入税”、“社保改嫁税务”等说法,社保专家张佶认为,这种表述并不准确。薛先生的理解也有所偏差。
张佶指出,本次改革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的征收职能,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转移至税务行政部门,社保行政部门今后将主要负责社保经办职能,而不再负责征收职能。社保入税不是指社保费将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也不是指社保中心并入税务机关,只是一部分征收职能进行了管辖调整。
张佶介绍,在我国,很多地区的社保征收工作一直由税务部门代征,本市的社保征收,则一直由社保中心负责,所以社保费的缴费通知书由社保中心寄发,社保欠费由社保中心催缴,社保费的清欠由社保中心核算记账,但以后这些与征收有关的职能将可能由税务部门操作实施,社保行政部门的其他经办职能依旧存在。
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以往社保缴纳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个人举报或投诉的方式,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也可以通过社保中心进行反映,两者均属于人社系统,信息互通,今后监察部门或是社保中心是否还将继续承担追缴、监督的职责,还在等待政策细则进行进一步的职能界定。
疑问四▲
欠缴处罚是否加大?
社保法已经实施近十年了,本市的社保缴纳也愈加规范,然而,不合法缴纳的情况依旧存在,例如低缴、少缴、漏缴等。张先生虽然是很多人眼中的高薪人群,拿着每月两万元的月薪,但是他的社保缴费记录中显示的金额却少得可怜。张先生透露,这都是企业财务“合理避费”的结果,按照张先生的缴费金额测算,他每月的收入只有3000元,既不用缴税,也可以就低缴纳社保,按照企业的说法,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张先生的到手工资。其余部分有的费用,公司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有的则单列出作为其他补贴津贴发放。然而,张先生最近发现,社保费的低缴让他在以后的养老金领取中要损失不少,也因此有所担心。他还在犹豫是否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情况查实,接下来会怎么处理?而且听说新个税法明年要实施了,张先生不知道今年反映和明年反映,在对企业的处罚上是否会有所区别。
解答▲
税务管制手段有力
张佶解释,就目前的社保缴纳规定来看,《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然实际操作中,上海的社保缴纳工作一直做得不错,也有相应的处罚机制,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补缴为主,除非情形特别恶劣的,才会进行滞纳金的收取。明年由税务征收社保后,情况就会有所不同,相比之下,税务系统无论在征收手段、征管队伍的人员配置,以及征收制约机制上都具有天然的优势,同时,在欠税管制的措施上,也可以在企业发票管理、税收稽查、税收保全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逃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障费收缴率。
社保缴纳并不难,问题存在于低缴上。之前流传的税务征收社保后,职工收入将下降的谣言,也是缘于低缴的问题。对此,上海劳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创始人魏浩征在接受采访时曾指出,社保费归税务局征管后,由于税务局掌握了企业实际的人数、收入等数据,如果不按实际收入去征费有可能是一种渎职行为,因此明年税务全面征管社保费跟此前的社保局征管力度会有所加强,因为税务局有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也有直接从企业账上划拨税费款的能力,并掌握了企业各种各样的数据。
疑问五▲
经济补偿如何征税?
今年对于小胡来说有些不一样,因为年中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次劳动争议,让小胡所在的企业选择了冒险解除劳动关系,小胡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就仲裁刚裁决的情况来看,小胡的胜算很大,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对小胡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违法的,如果确属如此,小胡将赢得近十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虽然这笔钱无法与他的年薪相比,但对小胡来说,毕竟属于额外多出的一笔钱款。
然而,新个税法执行后,小胡的问题来了。小胡的十万元属于补偿性收入,按照过去的规定,他的额度只要在规定范围之内,可以享受免征税的政策,即使超出部分,也可以分摊到各月,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但如果新个税法实施以后,他是否还能享受原政策?由于目前企业仍在起诉阶段,小胡的官司有可能经过一审和二审,到时即便赢了,赔偿也可能要到明年才能拿到,那么到时候这部分税收该如何征?
解答▲
劳动者权益需充分考量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杰曾专门撰写文章就此事进行讨论。他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济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分摊计税,分摊年限最高不超过12。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虽然无法享受解除补偿金的税收优惠,但目前的做法通常是将经济补偿金和支付补偿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然而,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法来看,今后实行的是按年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后征税,且并没有对经济补偿金做出减免税收的特别规定。而且,前述财税部门的两份减免个人所得税文件将在2019年失效,如果国务院不做出新的规定,税收优惠将在2019年之后于法无据,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税收成本将大幅增加,并且将直接抵消起征点带来的减税效果。
对此,邱婕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她认为,无论是违法解除的赔偿还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都是对劳动者失业之后的一种救济,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的,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应对此类情形给予充分考量,把原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部分,切实地给到劳动者,提升他们的实际获得感。
作者 李轶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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