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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12:15 |
近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面对股价非理性下跌,回购与增持是上市公司向市场传递信心的主要手段。一般认为,大股东或高管增持虽可增加买盘的力量,但不改变股票本身的价值。对于大股东或高管增持,市场还存在日后可能带来减持压力的担心。相比之下,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可以提高每股收益,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
近年来,监管层与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回购。例如,上交所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明确,上市公司特别是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今年以来,A股回调幅度大,破净股增多,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加大,特别是出现美的集团不超过40亿元的巨额回购。但总体来看,A股公司回购的数量偏少。成熟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不仅是救市利器,还是牛市的重要助推器。有媒体对比发现,2014年到2017年,境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仅占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而近4年美国、英国上市公司回购总额占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57%、49.50%。
A股公司股份回购力度不大,与制度不完备有一定关系。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此次调整旨在针对性地解决上市公司现行股份回购制度存在的困难与障碍。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例如,现行政策下的回购股份须召开股东大会,程序复杂,流程长。而按回购新政,将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股份。这意味着简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提高可回购股份的规模,提升上市公司回购的积极性。
引人注意的是,就在证监会等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之际,陕西煤业9月7日公告宣布拟回购股份金额上限不超过50亿元。陕西煤业拟回购的金额上限超过了7月份提出回购的美的集团,系A股近五年最大规模回购案。陕西煤业拟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10元/股,而其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7.32元/股。回购价格上限溢价幅度大及回购总金额大,刺激陕西煤业9月7日涨停。此外,南洋股份同日发布了回购股份的预案,拟回购金额在2亿元至4亿元之间。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回购对上市公司资金实力有一定要求,有的公司“差钱”或圈钱意识强不会参与回购。不过,完善回购制度带来的积极效应,有望使上市公司回购增多,单个公司巨额回购出现的可能性增大,将提振市场信心,对A股市场构成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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