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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9-03 12:00

     张律师:我有一个问题请教。父母共生育我们四个子女,当年我家祖上留有一栋私产,“文革”期间被抄。落实政策时无法返还,于是分给我家四套公租房。我父母就把此四套房屋分给了我们兄妹四人,一人一套,各自成了租赁户主。父母与我一起生活,但是户口不在我这儿。1994年,房屋由我买下了,我为产权人。现在我居住的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地块,我父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还是同住人?狄先生狄先生: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比照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根据“94方案”只有一人可以成为产权人的缺陷,1996年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文中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公有。请注意,在该文中明确“在诉讼时效内”。

    2016年上海市高院发出的文中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人名下之日已超过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我认为你父母不能够成为该房屋共有产权人。当然你们自己协商如何出让产权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那么,你父母是否是同住人呢?由于房屋来源于你父母的私产,你父母属于原始受配人。上海市高院在[2014]11号文中是这样阐述的;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比照这条规定,由于你父母在你处没有户口。同时不知道其在户籍地的房屋面积,不知道为什么不居住在户籍地或为什么户口不迁至你们这儿等等。由于这些情况不清楚,虽然,原私房因落实政策分配到的公房不属于“另有他房”,仍然难以判断你父母是否属于同住人。如还有不清楚之处,请带上资料来本所咨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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