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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6-04 09:11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换领导后给我们加了不少活,工资一分不加不算,还动不动训斥、扣奖金。我便辞职不干了,谁料,领导又说没有他的同意我不能走人。请问我该怎么操作?我哪天可以离开单位?

    读者小吴小吴:

    针对你的问题,我谈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辞职的问题。职工辞职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这里不存在单位是否批准同意的问题,只要时间届满,职工即可走人。一般届满那天即为解除日。这里要注意的是,职工必须掌握送达证据,否则单位说没收到辞职报告,职工就被动了。

    二,关于辞职后能否立马走人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要提醒的是,适用这一法条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一定要有事实发生或有关部门的查处认定意见等,没有证据擅自走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工资结算的问题。职工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解除合同之后,还必须继续上班履行义务,此间,用人单位也必须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特别要注意的是,职工如果交了辞职报告后不上班,那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比如病假、调休、年休等等,否则可能构成旷工。

    四,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一般而言职工辞职没有任何补偿,但法律规定,若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假如单位确实存在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行为的,职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补偿金,但必须要有这方面证据。

    五,关于离职与移交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作为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认为单位不同意辞职而不办移交同样面临风险。当然像你这样的情况,估计单位不会配合,此时你尤须注意,应书面记载好相关事项送达单位并留有凭证。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即离职或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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