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5-30 09:42 |
[案情介绍]日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反映某设计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公司实施劳动监察。
经初步了解,该设计公司是一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员工主要负责图纸的初步设计,偶尔会出现工作日加班的情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监察员发现该公司在加班工资支付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经宣传教育,该公司主动整改,补发了员工的加班工资。
但在该设计公司整改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却又陆续接到多起匿名举报电话,仍不断反映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这不禁让经办监察员疑窦丛生,但从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材料来看,又无法印证员工的诉求。为还原事实真相,监察员再次上门实施监察。经进一步沟通,该公司承认,由于行业的特殊属性,工作业务知识一直处于不断更新状态,因此为更好地完成作品,公司会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工作会议或者业务培训活动,由于培训活动不属于加班工作,故未支付加班工资。该公司又随即解释,此项制度是得到员工认可的,并已写入员工工作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在进一步查阅后发现,该公司的确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必须参加公司在休息日组织的会议及培训活动的,这不认定为加班,但也不能无故缺席,否则视作旷工。据此,监察员又向部分员工了解情况,该公司确实规定双休日的培训不算做加班,也不让随便请假,员工也知晓此事,但迫于就业压力均不敢表达不满。
为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经办监察员再次约谈该设计公司负责人,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指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成为损害员工权益的“保护伞”,而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硬性要求员工在双休日参加业务培训是以达到工作要求为目的,影响了员工的休息权,应视作安排员工加班。最终,该设计公司完善了规章制度,删除了原来有悖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精神的条款,并向员工补发了加班工资。
[案件分析]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占用工作时间,将各类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安排在休息时间进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个经常遇到却也容易忽视、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认定是否为加班主要从以下三大要素进行考虑:1、是否系用人单位要求,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2、是否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与用人单位业务有关;3、是否在工作时间之外。回到本案,该设计公司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参加内部工作会议或者业务培训活动是不是属于加班呢?首先,这种内部的业务交流,都是该公司安排员工去参加的,而且规定不能无故缺席;其次,内部会议或者培训活动一般都是与单位工作业务相关的,如工作安排、业务技能培训等;最后,是在休息日进行的。因此,该公司在双休日开展的、硬性要求员工参加的内部会议或者培训活动,应按照加班的性质来认定,并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在认识加班的本质后,应该看到,该设计公司单方面认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可以免除自己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这样的认识也是片面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程序合法,实体上也要合法,安排员工双休日参加内部会议不认定加班的规定已与劳动保障法律原则相违背。
(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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