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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5-12 09:38

    案例:2012年10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木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征收单位向其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木某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单位于2015年2月报请区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府受理后,召集双方进行调查与调解,但调解不成。经审查认定征收单位提出已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充方案合法、适当,遂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发放至双方,同时在基地予以张榜。木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市府予以维持。木某仍然不服,遂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不当,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其于法定期限内做出被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区府做出补偿决定。区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召开调查会,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被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原告租用公房面积结合评估单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补贴款等,并安排房源安置给原告户,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被征收房屋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被申请复核。后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拒绝。被告在协商过程中向原告提供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原告不认可《补偿方案》,致使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市府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法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论案:分析此案,有三点值得大家关注:一,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坚持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二,法院从被告行政行为、职权、程序、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在确定原告的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三,有必要提醒大家,不认可合理的方案、对合理提议不加理睬等,最终可能会丧失原本合法可以取得的利益。(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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