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4-21 09:17 |
乔法官:我来自大西北,2012年跟同乡来上海打工,后来到了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工作。因为我为人热情,性格豪爽,几年后就有了一批优质客户,为此还得过公司嘉奖。但因为平时经常出差,生活不规律,我40岁还不到身体就出现了各种毛病,去年体检好几个指标都出了问题,为此还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期间还作了治疗腰椎的手术。出院后我打电话告诉了老板我的病情,并要求休息一段时间。老板表示休息就没钱拿了,希望我继续上班,并称实在有困难,可在家工作。我虽然有点动心,但家里人都要我先把病养好。我就婉拒了老板的要求,并提出休息两个月。老板最后也同意了,让我休息好了再上班。因此,我就直接回老家养病去了。我在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期间又动了一次手术。二个月后,我老公发现我休息期间公司一分钱也没付给过我,连社保费缴纳也停掉了,就打电话询问公司。他是北方人,脾气比较急,说着说着就和他们吵起来了。不久,公司就给我寄来辞退信,以旷工二个月为由解雇了我。我提起了仲裁,并拿出了我和老板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住院证明。公司却坚持称我没有办理过请病假的手续就属于旷工。我在老家看病,回上海请假不方便,公司也有病假后上班再补假的惯例,而老板事实上也知道我因病休息,怎么现在却成了旷工了呢?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读者崔女士崔女士:
旷工通常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其中包括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对于在工作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以便用人单位做出合理的工作安排。对于无正当理由缺勤,或明知企业对于请假制度有明确规定仍置若罔闻,随意缺勤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如我们所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解除依据合法。你主张未能正常出勤系因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你尚处于医疗期,该事实有医院的住院记录和病假证明可以证实。而你们公司也并未否认该事实,其解雇的理由亦为你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对此问题,早前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病假职工的管理,确曾明文规定对职工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有审核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有相应依据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但对于履行请假手续问题,我们也不能机械化、绝对化。有些员工无法及时履行完备的请病假手续确实存在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其事后补正。
同时,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亦有义务及时了解情况和员工缺勤的理由,对于无故缺勤的亦应及时教育、批评,并及时做出处理,而不是放任不管。你在老家继续病休治疗的事实有病假证明单等能证实,虽然没有填写完备的病假申请单,但这也确实与两地相隔遥远等客观因素相关。你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你已将自己因病需要休息的事情向领导报告,领导对于你提出的请求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已履行了口头的请假手续。故公司认为你旷工显然依据不足,其据此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你们公司称不上班就没钱拿也是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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