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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4-01 09:03

    每到清明时节,有关丧葬、休假和加班的劳权话题,也更加受到关注。


    丧假是指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早在1980年,国家已对职工丧假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丧事在外地料理的,也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另外,一些地方包括上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明明请了丧假,单位却安排了年休假。这种安排合理吗?还有,职工死亡后,家属如何享受丧葬补助费?今年清明节加班费计算的最低基数有何变化?


    话题一


    职工请丧假,单位可安排年休假吗?


    【相关判例】王玉静于1995年11月23日入职北京三佳时装有限公司,担任缝纫工。2014年5月15日,王玉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厂。后王玉静经劳动仲裁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3年7月7日至8日,其休了两天丧假,三佳公司却用年休假顶替丧假,因此,公司2013年少为其安排了2天的年休假,且三佳公司未安排其休过2014年的年休假。对此,王玉静提交了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陈桁村的证明(载明王玉静的父亲王树桐于2013年7月7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予以佐证,三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王玉静休的是年休假,并提交了工资奖金表、考勤表予以反驳,王玉静对上述两份证据中的本人签字认可,但主张2013年7月份的考勤表存在涂改之处,三佳公司将丧假改为年休假。


    三佳公司承认为了不影响王玉静的全勤奖的发放,三佳公司将王玉静的丧假及事假涂改成了年休假,并且,三佳公司在制作王玉静的工资奖金表时,统一将事假及丧假记录为年休假,但王玉静同意三佳公司作出上述更改,工资奖金表上亦有王玉静的签字确认。王玉静对三佳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认可。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玉静主张2013年7月7日及8日休的是丧假,三佳公司却将丧假记录为年休假,三佳公司于2013年为其少安排了2天的年休假,三佳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根据王玉静提交的其父亲于2013年7月7日死亡的证明以及三佳公司承认将王玉静2013年7月考勤表中的丧假涂改成年休假的事实,法院认定王玉静2013年7月7日及8日休的是丧假,经核实,王玉静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天数不高于法院核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故对王玉静要求三佳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三佳公司支付王玉静二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57.47元。三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虽然对于职工年休假单位有统筹安排的权利,但是毕竟要与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现在职工本人符合请丧假的条件,并且已经请了丧假,单位再强行改为年休假,显然是不妥当的,应当予以纠正。需强调,虽然当时有关丧假文件规定的是国营企业职工可以享有此权利,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国内的企业已经不止国营企业一种了。由于直系亲属去世对于员工是身心双重打击,所以不论是从文件依据上,还是从伦理上,企业都应该给予员工奔丧带薪丧假。如果企业仍然不给奔丧带薪丧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职工请丧假须出示死亡证明吗?现实生活中,如果职工请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会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明,但丧假确实有些特殊,大多数单位都称不会要求员工出具亲属死亡证明,因为一般人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撒谎。但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个别员工骗取丧假的行为也是存在的。所以有的公司规定,职工请丧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并出具亲属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员工应予以理解并遵照执行。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单位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不妨更加人性化,有职工请丧假,特别是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派员上门慰问,温暖职工的同时,也对其请假理由是否属实起到了核实的作用,有时何必非要依赖一张纸制的证明呢?


    话题二


    在职和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费由谁出?


    法定的丧葬补助费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自定的丧葬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里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2017年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3008元。


    话题三


    今年清明节加班费最低基数有何变化?


    需注意的是,今年清明节期间,加班工资计算的最低基数也有调整。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到21元。但需注意,这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上海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折算到日最低工资就是2420÷21.75=111.26元,小时工资就是111.26÷8=13.91元。非全日制考虑到个人缴纳社保、职业稳定性等因素,最低小时标准肯定要比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要高。


    由于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作相应调整。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清明节当日(4月5日)加班工资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倍,即333.78元。4月6日、4月7日可安排调休或付2倍加班工资。2倍加班工资不低于222.52元。如果清明3天全部加班又不补休,至少应拿778.82元加班工资。(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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