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3-28 09:24 |
劳先生只身一人来向我求助,声称自己现在没有地方安身,希望儿子能赡养自己,给自己一个地方居住。 劳先生曾拥有三套房 据劳先生说他曾有三套房子。一套是单位分配的公租房,一套是别墅,一套门面房,既然有这么多房,怎么会落得无房居住呢?其中必有蹊跷。 劳先生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是在上世纪70年代,与当地一农妇结合,并生有一儿一女,因前妻在郊区农村,劳先生耐不住寂寞与前妻离婚。儿子归前妻,女儿跟着自己。现在女儿已四十多岁并结婚生子。80年代中期劳先生与第二任妻子组成新的家庭,育有一子也有三十多岁,且儿子现在也已结婚生子。 几年前,劳先生将老房子卖了10万元,将钱款全部交给了妻子,妻子买了新房。但房产证只写了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当时劳先生也没有在意。劳先生很能吃苦,用辛苦赚来的钱先后买了一套别墅和一套门面房。别墅在儿子结婚时给了儿子,后来儿子把别墅出售,在市区买了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门面房出租,每月3000元租金贴补家用。 净身出户后要求儿子赡养 俗话说“男人有钱会变坏”。劳先生腰包鼓了以后,先是偷偷摸摸在外夜不归宿与异性鬼混,发展到后来,竟公开把异性带到门面房养起来。妻子开始不相信,直到一次劳先生在与他人鬼混时被妻子逮了个正着后,妻子才知道劳先生的所作所为,并和劳先生吵了一架。结果在亲戚朋友的劝解下妻子虽然选择了原谅,但从此夫妻的情感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形同陌路。由于妻子不想拆散这个家,期间劳先生曾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均遭妻子的拒绝。 后来,劳先生手握斧头来到妻子处,声称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就一斧头砍过来,吓破胆的妻子无奈接受了丈夫的离婚要求。当时别墅早就给了儿子,只有一套门面房,劳先生爽快地给了儿子。于是,劳先生净身出户,在外租房。 之后,儿子将门面房租给了别人,每月3000元,而劳先生向儿子提出1500元/月租给自己,儿子说什么也不干。更让劳先生想不通的是,儿子搬到市区居住后,再也没有看望过自己。后来,劳先生找到儿子要求其照顾自己,尽赡养义务,并声称自己无处居住,要求儿子将门面房让给自己居住。双方一语不合竟发生了争执,前妻也因此到劳先生的工作单位找其领导,称劳先生骚扰儿子,并要求劳先生写保证书。前妻认为儿子自然有赡养义务,但劳先生有女儿,同样有赡养义务,但劳先生的女儿却因没有拿到父亲的财产而拒绝赡养。 赡养父母与财产继承无关 据了解,劳先生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工资近6000元,经济上不存在困难,且身体健康。我对劳先生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劳先生生活不检点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其次劳先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第三、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与财产继承是没有关系的,作为儿子也好,女儿也好,父亲确实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赡养父亲应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事后我亲自登门拜访了劳先生的第二任妻子,言谈中前妻对劳先生还是有感情的,毕竟夫妻一场。最后劳先生表示自己冷静一段时间,争取与前妻复合。两人都有和好的意愿,这当然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但愿他们能破镜重圆。 调解员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虽然劳先生自身存在问题,但是有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仍旧是不可忽视的,这也是个常提常新的话题。 在现实中,很多子女以自己没有拿到父母的财产为由,拒绝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与父母不往来,甚至与取得过父母财产的兄弟姐妹也不相往来,一家人仅仅是因为财产问题,变成了陌路人,毫无亲情可言。这些子女往往有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父母的财产取得与否,与对父母的赡养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从父母那里拿到财产的子女有义务照顾、赡养父母,没有从父母那里取得财产的子女根本不需要照顾、赡养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也就是说子女作为父母的赡养人,不单单要从物质上供养父母,而且还要从精神上慰藉父母,要经常看望、问候父母,这些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做子女应尽的义务,不是以继承财产或者取得父母财产为前提的。 当然本次纠纷中的劳先生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身体健康,就其目前状况而言,要求儿子从物质上供养可能会依据不足,但是儿子对劳先生不闻不问,也是有欠妥当的。如果劳先生能与前妻破镜重圆,不止对劳先生,对他前妻和儿子来说,一家人重新在一起总是好事。 孙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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