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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3-20 10:46

    随着本市社保中心将《关于2017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分批寄发至各用人单位,本次申报中要求申报职工2017年度平均工资性收入和单位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这项每年度都会有的常规工作最近又令不少HR头疼不已。不仅需要核实财务账目数据,还需要对职工的收入的分类进行仔细的划分。小华就是本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薪资主管,最近也正忙于此事的统计申报工作。让小华犯难的是,每月收入构成就十分复杂:2017年小华税费前工资标准是12000元,而她2017年度社保和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其每月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有:基本社保费单位部分3120元,个人部分1050元;基本公积金单位部分700元、个人部分700元;企业年金单位部分800元、个人部分400元;补充公积金单位部分500元,个人部分500元。但公司为了减轻职工负担,明确个人应缴社保费1050元和公积金700元将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单位还为小华缴纳了团体意外医疗保险费(平均每人每月缴费150元)和商业分红型保险(平均每人每月缴费300元)。因此,小华每月的实际到手收入为12000元-400元(职业年金)-500元(补充公积金)-795元(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10305元。遇到这么多单位支付的保险和福利项目,哪些应该计入?哪些不用计入?我们究竟应当怎么统计职工工资总额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的工资总额统计讲究吧。

    一、基本法定福利中,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们的福利项目也逐渐丰富,不仅为职工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还为职工缴纳了职业年金、补充公积金、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分红型的商业保险等等。在这些保险中,有些需要单位缴纳,有些则需要职工个人缴纳,这其中的细分就让HR在统计的时候有所不解。

    对此,我们需要先甄别的是这一类保险属于国家强制的基本法定福利,还是非强制的企业补充福利。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的基本住房公积金也属于法定强制的福利项目。这些项目具有法定强制性和基础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但是由单位缴纳的基本法定强制福利部分,则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华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保费1050元,基本公积金700元都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而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保费3120元和基本公积金700元,则不用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也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的统计。

    二、补充保险福利,需按不同属性分类处理统计。

    目前,还有不少用人单位除了为职工缴纳基本的法定福利项目,还为职工提供的额外补充的福利项目。针对这类福利项目,本市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解释和问题解答》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公积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到职工手里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1、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倡导的补充福利,因此这些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暂时不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这些收入部分不能成为职工直接的收益,而只能用于养老、医疗、住房等专项用途,不同于工资现金等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这些补充福利,如此规定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衍生成本,进一步体现出政策导向。

    2、具有现金价值的各类其他商业保险,其实质是职工劳动的对价。特别是最典型的分红型商业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职工通过一定形式可以获得现金收益。鉴于这种特性,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来规避工资总额的统计。因此,这类性质的商业保险,无论是谁出资支付,都应当统计进工资总额。

    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华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800元、补充公积金500元和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人均150元都可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但平均每人每月缴费300元的商业分红型保险则应当计入。

    最后,笔者还有一点想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当由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养老金、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现由单位直接为其代为缴纳(不扣工资),不论以何种形式缴纳,均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因此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单位为小华承担的个人社保费1050元和公积金700元,实质上就是为小华增加了工资,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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