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3-18 10:11 |
赵阿婆家里有一套公房,原来承租人是赵阿婆父亲,在父亲过世后,承租人就变更为了赵阿婆。这套公房在二楼,因为沿街面,而且煤、卫合用。在有了些积蓄后,赵阿婆和老伴就买了套商品房,搬出这套公房。
由于赵阿婆和老伴年纪都大了,所以赵阿婆就委托儿子小东将这套公房出租,小东将这套公房出租了好几年,都没有什么事情。就在今年年初,小东去收房租时,发现二楼的楼板被抬高了35公分。小东就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租客恢复地板的原状,但法院以小东未提供地板的原样,而且租客也否认对地板进行过改建为由,并未支持小东的诉讼请求。
这里要说明一下,这套公房的一楼是邻居李先生名下的公房,租客租赁这套公房的同时,也向李先生租赁一楼的房屋。之后,赵阿婆和李先生都收到了物业公司发出的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整改室内地板向赵阿婆家抬高35公分的行为。于是赵阿婆就和李先生商量,一起将楼板恢复原状,但是李先生不同意。无奈之下,赵阿婆和儿子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从法律上帮助他们。
于是我们作为赵阿婆的代理人,帮赵阿婆写了起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配合将两套房屋间的楼板恢复原样。庭审中,李先生认为这个房屋原本就是这样的,根本没有抬高过楼板,而且之前小东和租客也打过同样的官司,法院不应该再次受理,所以不同意我们的诉讼请求。
针对李先生的辩称,我们提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本案中,双方房屋之间的楼板向赵阿婆家抬高约35公分,不仅影响了楼上赵阿婆家的居住和使用,还影响了整个房屋的安全,依法应予以恢复原状。对于李先生提到的之前的诉讼,与本案的当事人不同,争议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而且物业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因此李先生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李先生配合赵阿婆将双方房屋之间的楼板恢复原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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