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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3-14 09:45

    职工在春节长假期间上了三天班,负责人只安排他补休。职工讨要加班费,负责人却说已经给了红包。这补休和红包就能抵了加班费吗?日前,老胡向本报咨询,想知道负责人说的究竟对不对。

    据老胡反映,2017年3月份从老家到上海后,他就进入一家地处郊区的企业当保安。入职后,公司就和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进公司时,保安部负责人就和他说好,做一休一,一周上日班一周上夜班,日班从早上七点到下午五点,夜班从下午五点到第二日早上七点,上夜班的人从晚上十一点到第二日早上五点可以在门卫室睡觉休息。因为公司总共就四个保安,一般都不能请假,如果有急事或者生病就只能让同事代班,以后再还。今年春节前,因为公司的员工大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所以公司提前就开始放假,而负责人则事先和他们说好,春节期间,公司没有职工上班,保安任务更重,让他们不能松懈,不能请假。他也只得给老家亲戚朋友打了电话,说好不回老家过年。年初一、初三、初五正好都是他上日班。长假过后,公司开工第一天,负责人就找到他说,因为他春节期间上了三天班,所以会给他补休两天,具体哪天休息要等公司安排。自己原来在其他公司过春节加班都有加班费的,怎么这家公司就只给补休呢?而且自己上了三天班,怎么就只给补休两天?他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负责人却说,春节里就三天算加班,其他日子都是正常上班的,而公司规定,加班只能换补休。负责人又补充道,节前老板不是还给了他们每人200元红包,那就是给他们节日加班的慰问。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明确表示,该公司做法错误。首先,春节七天长假加班分两种情况。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分别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除夕、农历正月初四、初五、初六则是休息日。其次,辨清岗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根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是不定时工时制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最后,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加班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规定确定的计算基数后,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董兆华特别提醒老胡注意,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只能给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代替。

    董兆华建议老胡收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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