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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g112233 2018-03-12 09:15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回顾我国退市机制运行情况,退市制度相关规定不断细化、日趋严格,并向注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方向发展。早在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就对上市公司基本退市情形做出了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行使对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权。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首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至此,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基本形成。


此后,沪深交易所先后建立了ST制度、PT制度,PT水仙、PT粤金曼分别成为沪深交易所第一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001年,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取消PT制度,建立了退市后的股票转让制度和申请重新上市的安排,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裁量权授予负责一线监管的交易所。这一时期退市的公司总数达到了37家。其中因触及退市指标而被强制退市的有34家(上交所14家,深交所20家),而以吸收合并、私有化等主动方式退市的公司有3家(上交所1家,深交所2家)。


在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证监会启动退市制度全方位改革,当时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版退市制度新增了营业收入等退市新指标,完善了退市标准。到2014年,证监会再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健全了自主退市制度,也建立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净化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实施标准和程序未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判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难度,因此上市公司“钻漏洞”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为净化市场风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面对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也在不断摸索和优化监管思路。其中,进一步优化退市制度这一契合市场发展需要的理念成为共识。


沪深交易所一直高度重视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以深交所为例,先行试点了针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违反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被实施公开谴责的退市指标,通过强化退市监管,提升了监管工作的威慑力,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这一实践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也为后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沪市的*ST博元则因重大违法于2016年被退市,是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严格退市可以净化市场风气、消除害群之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市场对于"肃清市场毒瘤企业"呼声越来越高,更加完善的退市制度早已蓄势待发。”一位深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深交所一直在对退市制度进行“查漏补缺”,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实施标准和程序,“此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发布,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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