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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3-05 09:26

    今天来求助的是父女俩。女儿小樱的诉求是要求住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房子,父亲以房子已出租为由拒绝女儿入住。见父亲不让自己住,女儿便上父亲的新家闹,110也多次出动。父女俩眼看闹下去也不解决问题,便来求助。

    养父对小樱视如己出

    其实小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父母婚后不能生育就收养了小樱。虽然不是亲生,但父母对小樱视如己出,小樱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都是由父亲照料的。后来,母亲不幸死于车祸,在没了母亲的日子里,父女俩相依为命。

    2004年小樱结婚,搬到丈夫家居住,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孩。自从女儿出嫁后,父亲独自一人生活十分孤苦,虽然小樱一家时常会来看望父亲,但亲情代替不了爱情,于是小樱对父亲在交友场所寻觅另一半也从不干涉。

    为租房闹得不可开交

    几年前,小樱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虽然女儿判给前夫,但一直随小樱在外租房生活。前阵子,丈夫把孩子带走了,小樱就想住回父亲处。

    父亲的房子是一套临街租赁房,父亲与小樱的户口在此房内。之前父亲跟小樱商量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女孩五年,每月租金2000元,小樱没有向父亲索要分文。

    这次小樱回到家中,见大门紧闭,据邻居告诉她租客是一位台湾人。小樱心想换了房客怎么自己不知情,于是找到房客,而房客竟然报了警。民警到场后让房客拿出租房合同,小樱才发现操作租房事宜的竟不是父亲。

    经过询问,小樱才得知父亲把租房的事委托给了女友的女儿。更蹊跷的是,租房合同上写租金5000元,但父亲实际每个月只拿到2500元。据父亲解释该房出租前曾由女友的女儿花了6万元装修,父亲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从每月5000元的租金里扣一半。

    小樱上门与父亲的女友理论,女友竟指责小樱不应该管父亲的事。由于双方闹开了,房客也不愿意租房了,父亲的女友竟又让父亲写下6万元的租房违约金欠条,还让父亲与小樱断绝父女关系,这给父亲出了难题。

    租房应由父女共同参与

    父亲前几年与女友相识,本来两人打算结婚,但由于小樱不拿出户口本,导致两人至今无法登记结婚。

    调解现场我们与父亲的女友通了电话,不难看出所有的一切都出自她的精心策划,她以为只要父亲与小樱断绝父女关系,房子自然就没有小樱的份。我告诉她小樱户口在这套房内,即使断绝了父女关系,小樱也有居住权。事后我们上门对该房子现场查勘,屋内装潢极其简单,根本花不了6万元,而且装修没有合同,只有一份没有施工单位公章的清单。至于租房违约金根本是子虚乌有,只有父亲单方面的欠条。

    我告诉父亲的女友,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房产为条件,不能无端拆散他们间的父女情。我还提醒父亲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有了女友忘了女儿。然后我当着他们的面提出调解方案:第一、小樱不应该阻止父亲再婚,如不放心可以携户口本陪同父亲及女友办理婚姻登记;第二、请相关机构对装潢的实际费用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开支支付。父亲原先写下的装潢欠条作废;第三、今后房屋出租应由父亲及小樱共同参与,原先的租房违约金作废。

               调解员律师点评:

    在本次纠纷中提到了断绝父女关系一说,我们就来说一下这一问题所涉的法律知识。

    由于小樱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从法律上来说,父亲是小樱的养父,小樱是父亲的养女,两人间是养父女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父亲和小樱的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次纠纷中,父亲从小就疼爱小樱,在母亲过世后的日子里,父女俩相依为命,即使小樱结婚,也会经常来看望父亲,可见父女俩的关系不存在“无法共同生活”一说,所以于情于理父亲和小樱都不应该解除养父女关系。

    对于小樱的居住权问题,由于小樱的户口在该房屋处,而且在结婚前,小樱和父亲长期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小樱在他处也无福利分房,因此小樱对该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

    孙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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