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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3-03 10:41

    案例:李某与凌某原系夫妻,均有稳定的工作。双方结婚后居住在男方凌某父母婚前为他们购买的婚房内。婚后生育一男孩,日常生活开销均由凌某的父母承担。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何时起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大笔钱款,累积债务达2000余万元。后不断有人上门要债,凌某询问事情的原委,李某提出离婚,双方至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所涉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债权人之一何某得知此事,又由于李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便以李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并要求查封凌某名下的房屋。  原告诉称: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声称必要时可以将房屋出卖,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8500万元。现借款期限到期未还,又匆匆离婚。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要求被告李某、凌某共同偿还此笔债务。

    被告李某未到庭,缺席审理。

    被告凌某辩称:其根本不知李某为何借如此巨款,家中开销均为父母支付。同时,也没有看见李某将款项拿回家。故不同意偿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相反,被告举证,其生活开支均由父母承担。遂判决该债务由李某承担,凌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观点:新出的司法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被卖房”,较好地平衡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防范“被坑”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债权人来讲,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加强事先风险防范意识,对债务形成情形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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