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3-01 19:26 |
老马同志:我进单位工作快一年了,最近想申请休年休假,可单位不同意。先是说我属于劳务派遣工,不享受,后又说我本企业工龄不够。我真的不能享受年休假?读者小张小张: 你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一,劳务派遣工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这里并没有区分是不是派遣用工,换而言之,《办法》没有将劳务派遣工排斥在年休假的享受范围之外。所以其第十四条再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只有当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二,连续工作年限并非单指本企业工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为了防止引起歧义,《办法》第四条进行了界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为劳动者合同到期被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等等行为在日常用工中是很正常的事,势必会出现单位的变换,这样如何来确认和累计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具体答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三,不安排年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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