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2-23 10:13 |
今天来调解的是一对父女。 因父亲最近找了个女友,女儿认为这个女友不靠谱,让我们劝劝老爸,放弃与这位女士交往。 女儿信不过父亲的新女友 父亲的一生很坎坷,在女儿一岁那年,妻子就因病去世,怕女儿受委屈,父亲没有再娶,一人把女儿拉扯大。由于女儿长大,很多事情父亲不便处理,女儿9岁那年,经人介绍父亲重新组织了家庭。但几年后,继母却以性格不合为由在法院与父亲离了婚。之后,浦东老宅动迁,父女俩与祖母一起分得两套房子。不久,女儿结婚成家,因放不下父亲和祖母,女儿把动迁所分的新房出租,在自己的婚房附近借了一套房屋,让父亲和祖母居住,便于日常照料。 女儿出嫁后,父亲颇有失落感,之后,父亲与一位东北女子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坠入爱河。父亲平时不善料理,工资卡都是由女儿保管,需要花费时向女儿要。父亲在动迁时分得一笔近20万的钱款,存折也是由女儿藏着。动迁分得的两套房子,按照父女俩原先商定的意见,一套写父亲的名字,一套写女儿与祖母的名字。但自从父亲交上女友后,便向女儿提出工资卡和存折要自己保管,动迁所分的两套新房都要有父亲的名字,而且现在就要搬进去住。对父亲的要求女儿自然不允,认为是那位东北女子在使坏,想侵吞父亲的财产。于是父女俩一起来,要求解决矛盾。 女儿有干涉婚姻自由之嫌 调解时,父亲谈起与这位东北女子的交往时一脸的幸福感。而女儿却提出种种猜疑,虽然表示不干涉父亲的再婚,但必须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婚前财产后再谈婚事。一是不允许他们入住动迁房,在女儿租赁的房屋内居住;二是父亲的工资卡、存折仍由女儿保管。三是两套动迁房都要写上女儿的名字。 我们找到了这位东北女子,她的表态倒也得体,言明看重的是父亲的为人而非财产,愿意与父亲相伴到老,如果女儿不放心可以进行财产公证。 我首先告诉女儿《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女儿口头上表示支持父亲再婚,实际上是在干涉父亲的婚姻,这是不对的。 鉴于父亲与女友相识的时间不长,我提了四点调解意见:第一、工资卡是政府给退休人员的经济保障,女儿应该把工资卡交予父亲自己保管;第二、存折可以在征得父亲的同意,暂时由女儿保管,但父亲需要使用时,女儿不得拒绝,否则交予父亲保管;第三、动迁房是女儿、父亲、祖母三人的名份,女儿不得侵占父亲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双方意见统一的情况下,父亲获得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可以把父亲、女儿名字同时写上。第四、鉴于目前动迁房出租还没有到期,不便中途违约,待租期满后,让父亲入住,女儿不得刁难。双方均同意我的意见,而且女儿表示在出租房未到期期间,她让祖母搬到自己的住处,让父亲单独居住。父女俩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最后父亲拥抱了女儿,两人破涕为笑。 调解员律师点评:老年人再婚时应重视财产保护 近年来,关于子女因财产问题而干涉老年人再婚的事件比比皆是。本次纠纷也是因女儿干涉父亲再婚而引起的,女儿主要是担心父亲的女友结婚不是因为父亲这个人,而是为了侵吞父亲的财产。通过调解员入情于理的调解意见,在化解了女儿心结的同时,也让父亲感受到了女儿对自己的爱,更重要的是让父亲有了自我保护意识,最终父女间不再有矛盾隔阂,弥漫着满满的亲情。 这里我主要说一下,其实关于老年人的再婚问题,若处理不好相关的财产问题,不仅老年人与子女间有矛盾,更有甚者会让老年人间产生矛盾,带给老年人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会有精神上的打击。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我建议不光是针对本次纠纷的个案,还有其他类似事件,老年人再婚首要就是处理好双方的财产问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作为老年再婚夫妻,由于之前都有子女,一般也会有自己的婚前财产,因此再婚不仅仅是夫妻两人的事,而且是两个家庭的事,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若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双方的财产归属做一个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就可以解决困扰双方家庭的财产问题。如此,就不会让一方子女觉得对方有侵占财产的意图,同时对老年人的自有财产也是一种保护。 孙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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