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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1-31 12:13

    乔法官: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平时每月收入怎么也能拿个七八千元的。2016年年底,我往广东送货的路上发生了意外,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并伴神经损伤。事故发生后,我在医院里待了三个多月。期间,单位派人来看我并讲可以帮助我向肇事方索赔,我就全权委托他们帮我去办理相关事宜。出院后我一直在家里休养。开始单位还按原来标准发我工资,但半年后改为发最低工资了。他们说正在替我打赔偿官司,这个停工损失应由对方出,单位现在只能付部分生活费帮我解决暂时的困难。后来有朋友告诉我,我这种情况算工伤。我就提出要认定工伤。单位有些不乐意,但因我坚持,工伤也认定下来了。去年十月份伤残等级鉴定也下来了,是六级伤残。上个星期,单位突然通知说我已经休息满十二个月,要求我去上班,并称现在只有门卫工作好做,每月是最低工资。如我不愿做门卫,也可以和单位协商解除合同,这样还能拿笔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公司还可以给我一笔经济补偿金。我也知道自己现在没法开车,但做门卫工作拿最低工资,我收入就大大下降了。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老魏老魏:
    引起工伤的原因许多,其中包括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意外事故。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考虑到此两种赔偿的性质不同,为了保障受伤害一方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救助,目前相关规定均明确,劳动者在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法院应分别依法做出判决。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你在工作期间被其他车辆撞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同时,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就包括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你们单位将所有责任推给肇事司机,不同意先行垫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没有道理的。至于工作问题,工伤致残的职工在事故发生后劳动能力与原来相比肯定会受到一定损害,有些甚至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鉴于导致双方不能按原合同履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一方,作为劳动成果的接收方及受益者,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此种情况下如必须调整工伤职工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有充分的合理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致残的职工伤残等级达到5至6级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该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你经鉴定为6级伤残,不能再从事驾驶工作,单位即应为你安排合适的工作,不能安排的应按你工资60%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此系用人单位应给予你享受的工伤待遇。现单位安排你从事门卫工作收入只是最低工资,甚至低于无岗位安排时你可以得到的伤残津贴,明显不合理,其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与单位协商,确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可要求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当然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醒的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你们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就此结束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yaninco3385 2018-02-01 11:41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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