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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1-13 10:19

             张律师:去年年初我在一家房屋中介门店看见一套房屋,挂牌上写着“换房急售”,价格比同类房屋要便宜。我正愁结婚无房,于是经过看房、谈价,在中介撮合下顺利地签了合同,支付定金以及首期房款。到了约定过户时,房主老是拖延。房子一直未过户,我也无法装修。后经了解,是因为房主借了高利贷,归还不起,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查封的房屋是无法过户的。我可否要求撤销合同,索回已支付的房款及中介费?还有房主本来就是借高利贷归还不出的人,他归还不出房款怎么办?

    于先生于先生:

    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房主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的真实情况予以披露。而作为中介未对该房的产权情况予以审查、调查,未尽职责和义务。

    由于你不可能了解到该房屋真实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法律上是明文规定不可过户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房主理应返还购房款,中介应当返还中介费。

    关于你又提到房主还不出购房款怎么办的问题,本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追究中介公司的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的合法途径解决。文/张律师(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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