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1-04 10:54 |
案例:2005年,成总与戚某相恋,戚某向成总说家里住房困难,离婚后一直居无定所,非常苦恼。于是成总动用公司账户内25万元以戚某的名义支付了首付,而后又以公司账户的钱款予以支付贷款。彼此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成总全额出资支付首付款25万元,以戚某的名义购买某房且归戚某居住。该房产权属于成总所有,贷款由成总予以归还。该房不得用于出租、买卖。非经成总同意不可以随意处置。 2个月后,戚某告知成总,其要到乡下处理其奶奶的一点事宜。为此,成总也未到新房去。第三个月过后,戚某未向成总要钱支付贷款,成总打电话给戚某,戚某回答在乡下。 成总到新房去一看,新房在重新装修,成总傻眼了,问起该房情况,得知该房已经出售。遂打电话联系戚某,戚某认可该房已委托其弟弟出售,所得钱款因参赌,没了,以后有钱予以归还。协商无果,成总被迫诉讼追还钱款。 原告诉称:涉案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借用了被告的名字。双方有约;产权属于原告,只有原告可以处置房屋。被告只有居住权,无权处置房屋。原告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房确系原告购买,合约是原告逼迫之下签字的。自己是原告的小老婆,应当作为事实婚姻予以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其次,目前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无法偿还另一半房屋财产。为此,请求予以豁免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既然双方对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就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当有效。于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首付款25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共计63000元由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滞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析案:该案最为关键的是原、被告之间的那个协议。其次,原告提供了公司财务出资的凭证。故该案事实清晰,证据指向清楚。被告的抗辩尽管属于不符法律事实的要求,但对于原告的证据也是认可的,故该案一庭便结束了。本案虽简单,但说明了一个道理,在万不得已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协议,保留购房时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将条理清楚、事实脉络清晰的事实证据交由法庭,可使纠纷迅速解决。(律师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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