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家里拆迁引纠纷 最终重审还公道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家里拆迁引纠纷 最终重审还公道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假正经也 2017-12-25 11:50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妹妹欲争宅基地拆迁安置房
      这是发生在本市郊区一个家庭的事,赵先生一家三口被妹妹告上了法庭。
      赵先生一家三口所住的房子是奶奶还在时申请建造的房子,申请时的家庭成员为奶奶、赵先生的父母、赵先生一家和妹妹一共7人,当时申请建房时爷爷早已过世,奶奶也快90岁了。由于父母年纪也大了,所以就以赵先生为建房户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农民建房用地协议书。协议签好后,赵先生就拆除了老房建造了新的房屋。
      在上世纪90年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及审核表中现有人口为赵先生的奶奶、父母及赵先生一家三口。而妹妹在结婚后就搬离了家里的房子,住到了丈夫家,但妹妹的户口却没有迁出去,仍在家里的房子处。
      随着奶奶和父亲相继因病过世,房子实际由赵先生一家和母亲一起居住。这样过去了十多年之后,这套房子所在地区遭遇拆迁,赵先生和妻子作为乙方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了数套房屋与部分动迁款。而妹妹知道这些后,就想要拆迁分的安置房屋,赵先生一家认为建房时妹妹已结婚,在农村宅基地登记时,妹妹不属于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以拆迁利益中本来是没有妹妹的份额的,但妹妹可以通过继承取得相应的钱款。于是妹妹就起诉了赵先生一家三口和母亲,要求依法分割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评析: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享有使用权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妹妹是否享有动迁补偿利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两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享有。本案中,在拆迁时赵先生的爷爷奶奶及父亲已过世,所以他们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人的资格,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也不享有权利。作为原告的妹妹也非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以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利益。
      关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应当归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则应依据继承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中由于在建房时爷爷已过世,当时建房时申请表上共有7位家庭成员,因此这7人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权利,而奶奶和父亲已过世,生前未留遗嘱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房屋评估价值、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应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并进行相应的继承。
      综上所述,妹妹所得的补偿款只包括地上建筑物补偿款中的份额和继承的份额,而不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妹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妹妹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的漏登记人员,其有权享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补偿,判决一套动迁安置的房屋归妹妹所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经调查,相关部门表示,本次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人口为依据,按面积进行拆迁补偿,不考虑户口因素。相关人员表示当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时,由于妹妹已出嫁,所以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妹妹可获相应补偿款中的份额
      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由被告赵先生一家三口及母亲支付妹妹相应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中的份额和继承的份额。


查看完整版本: [-- 家里拆迁引纠纷 最终重审还公道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