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无私母亲倾情付出 诉求却遭儿子拒绝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无私母亲倾情付出 诉求却遭儿子拒绝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假正经也 2017-12-09 11:13
       今天来找我们调解的是一对母子。母亲郁女士年近七旬,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到新疆支援边疆建设,与丈夫生育一儿一女,并均已成家。后来根据有关政策全家回到上海,20年前他们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儿子、女儿及夫妇俩各分得一套房子。
      2000年丈夫不幸患了肺癌,直至2010年丈夫去世,期间考虑到子女均有工作且孩子读书,郁女士基本承担了护理丈夫的责任。
  继父欲迁入户口却遭拒
      几年前,郁女士身体每况愈下,医院连发四次病危通知,儿子竟没有到医院。这时郁女士想起了远在新疆的初恋张先生,并最终与张先生取得了联系。尽管两人已分别了30多年,但电话一通,很快把两人的心连在一起。得知张先生现在也是孤身一人,郁女士倾诉了自己的困境,言下之意让张先生来上海陪伴自己。
      张先生听了郁女士的讲述二话没说当场应承回上海来陪伴她。张先生的到来给郁女士很大的安慰,她的病体也渐渐得到恢复。之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张先生的劳务关系在新疆,回到上海后医药费报销不方便,而且不能享受上海政府对支边人员的补贴。张先生欲把自己户口迁到上海,因为父母已经双亡,且没有其他亲属,只能把户口迁到郁女士处。谁知却遭到儿子蛮横拒绝,令郁女士愤慨不已。
  私转房产给儿子导致矛盾
      原来郁女士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就把与丈夫分得的房子给了儿子,这让女儿心里很是不快。见女儿不开心,母亲表态准备自己设法积存40万元给女儿,如果十年内母亲结存不到,就由儿子补齐。女儿希望母亲的承诺必须公证,后因儿子到了公证处反悔,公证协议不成。与此同时在丈夫去世的这些年中,郁女士省吃俭用拼命挣钱,积蓄了10万元,却被儿子以岳母购物为由借走7万元。
      更令郁女士气愤的是,当儿子得知母亲要另找伴侣时,瞒着母亲把自己的户口报进去,便于阻止继父迁户口,所以张先生要迁户口就必须要儿子签字。事已至此母亲如梦初醒后悔不已。调解时,儿子谈到自己的顾虑,怕张先生户口进来后会产生后遗症。
  儿子应配合落实继父户口
      这次调解我心情十分沉重。第一、造成今天这样的结局是母亲自我防范意识太差,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给今日再婚丈夫迁户口带来了阻力。第二、母亲把房子赠给儿子,侵犯了女儿的合法利益。因为该房屋是父母的,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母亲是无权分配父亲的遗产。第三、因为女儿有意见,母亲承诺十年内给付女儿40万元。这是不合理的。女儿应得部分应由儿子给付,母亲不需支付。第四、儿子应该配合继父落实户口,百善孝为先,就继父目前情况,是不会有什么后遗症,大家可以约法三章。
  调解员律师点评:
  婚内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里我们要说一下母亲将房子赠与给儿子一事。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次纠纷中所涉的母亲赠与给儿子的房子是源于拆迁,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配给父母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该房屋均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母亲无权私自处分父亲遗产
      在本次纠纷中,父亲在生前并没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故按法定继承,不仅母亲和儿子有继承权,女儿对父亲的遗产也有继承权。而母亲在父亲过世后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等于是私自处分了属于父亲所有的份额,属无权处分。作为母亲,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没有权利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从法律上来讲,母亲处分父亲份额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当然对于母亲的这种无权处分,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但如果按调解员的调解意见来处理,也不妨是一个好办法,即女儿应得的部分应当由儿子给付。这样不仅女儿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家里的矛盾也得到了缓解。
  继父入户可“约法三章”解决
      针对儿子提出的怕张先生户口进来后会产生后遗症的问题,调解员提出的“约法三章”也是解决这一担忧的好途径。家庭各成员间可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儿子可把所谓的“后遗症”写入协议中,由张先生签字确认。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相关各方均应按所签署的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儿子担忧的“后遗症”也就不再是问题,张先生也可顺理成章地将户口迁入,一家人的矛盾也就得以解决了。
      孙鸣民律师


查看完整版本: [-- 无私母亲倾情付出 诉求却遭儿子拒绝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