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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10-25 12:52
       老马同志:我入职一家公司不久,现在公司说我不称职,将我辞掉了。问题是哪里不称职,也不讲明。为此我找经理询问,他竟说我签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不需要理由。请问真有这样的规定?
      读者小朱小朱:
      单位的做法和讲法都是错误的,虽然法律设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并非可以随意用工,其试用、待遇、解除均有规定,这里我依据法律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关于试用期及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特别强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就算可设试用期,试用期内合同解除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请你针对自身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再向公司交涉,若公司拒不纠正,就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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