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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9-26 10:17
         王女士于2013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是生产线上的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2014年6月5日,王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随后,公司向所在区的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经调查,王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持续向公司开具病假单。在工伤事故发生满12个月后,公司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2015年6月20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王女士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但王女士仍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15年8月1日,公司书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女士签收但备注拒绝鉴定仍需治疗。
      2015年9月20日,公司再次书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女士拒签后,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送达。
      之后,公司又多次催促王女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6年2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随后,王女士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能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王女士发生工伤后已享受了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通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此后虽然王女士提供病假单,但应属于医疗期范围。劳动合同到期时王女士已享受完毕医疗期,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
      王女士认为,由于工伤的原因,本人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虽然停工留薪期不再延长,但实际仍有工伤的就医记录,其不去劳动能力鉴定的主张是合法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女士在享受完12个月停工留薪期后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王女士有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王女士的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未能进行,故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乎法律规定,故对王女士的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争议。其焦点在于员工在伤情稳定后一直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在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确认了王女士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王女士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否则无法进行鉴定,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劳动者仍未进行鉴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女士并没有履行配合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公司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王女士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同时王女士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法做出。所以,公司在王女士依法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由于王女士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情况是否会被鉴定为有相应级别也不得而知。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为无级别,公司当然能够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级别不得而知的原因是因王女士本人不配合作劳动能力鉴定,那么相应的不利推论就应当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广大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应及时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最后可能会得不偿失。(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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