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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9-12 08:26
        日前,有媒体报道,两名男子在参加单位组织去江西九江的旅游途中,为救溺水的同事而身亡。单位组织外出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可算工伤、工亡?这个问题至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过往的案例中,有人认为外出旅游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也有反对者认为单位组织活动作为工作的延续,视为工伤也理所应当。对此,劳动报记者发布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组织活动受多数职工支持,但是职工也希望企业能够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此,唐毅律师事务所的唐毅律师也建议,劳资双方应持开放态度,相互理解,共同经营劳资关系。
  事件:单位出游喜事变哀事
      据了解,此次发生事件的单位组织方为深圳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的办事处,今年6月份该公司总部派发了两万元活动经费,作为湖南办事处获得销售冠军的奖励。溺水员工家属称,该办事处组织员工前往江西九江旅游,所有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报销,如果员工不参加活动,将被罚款500元。
      事发当天,一名职工在浅滩上因游玩溺水,两名同事在前往救援的过程中双双溺亡。事情发生后,公司最初愿意支付工伤赔偿、子女的抚养费以及人道主义赔偿等费用,随后又因该过程中的矛盾而使谈判搁置。虽然事情仍在争议阶段,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论是否算工伤,公司一定会负责。
      此次事件发生后,除了对溺亡职工的同情之外,该公司对于不参加活动的员工处以500元罚款的做法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对此,劳动报记者此次通过微信公众号“有你安Union”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绝大多数(79%)的受访网友都喜欢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但是依然有10%的受访者表示不喜欢参加此类活动,从职工的角度来说,出游成为了一项职工“喜闻乐见”的福利。不过,此次调查也显示,有27%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过自己不愿意,但是单位强制要求出游的情况,可以说即使是如此受欢迎的活动,在出行前征求职工的个人意愿依然是重要的。“旅游也像谈朋友,强扭的瓜不甜的。”一位叫做派大星的网友留言表示,职工与企业双方在出游前就应达成共识,对于可能产生的意外也要有所准备,否则发生事故后只能陷入争执和推诿之中。
  网友:工亡存争议企业应关怀
      近年来,类似的“单位组织出游,员工受伤,申请工伤起矛盾”的事件频发,引起的争议也不在少数。有网友认为,是否自愿可以成为规避此类矛盾的主要依据,持该观点的网友们认为,如果企业与职工达成共识,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工伤。而若是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出游可以视为“完成任务”,那么期间的伤亡自然也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职工参与公司组织的活动,公司也将员工参加活动视为正常出勤,那么说明公司组织的活动与工作有关,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当属于工伤工亡。”一位叫做“穿越风暴”的网友的留言则代表了另一种观点,这部分网友认为,不论职工是否自愿,企业作为活动的组织方对职工提出了要求,那么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安全负责,不仅要体现在事前购买保险等方面,也应体现在发生事故后的善后处理。
      不过,也有反对者认为,溺亡事件固然令人惋惜,但是从企业方面来说,组织旅游是福利性质,职工见义勇为也是出于自愿,况且事情也没有发生在工作期间,算作工伤或工亡有些牵强。不过,这部分网友也表示,虽然他们认为救助同事不能算作工伤、工亡,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公司不仅应当做好相应的赔偿,有条件的更应该给予表彰和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
  律师:组织活动需劳资双方相互理解
      针对这次由企业组织出游引发的事故,唐毅律师事务所的唐毅律师告诉劳动报记者,即使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很多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到这次出游的案例中,他认为如果职工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那么可不认为是工伤,如果是企业组织带有团队建设性质,且强制职工参与的,那么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唐毅律师也建议,企业组织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往往很难界定,但是不论是从企业建设团队的角度,还是从职工个人与同事增进交流来看,组织活动无疑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劳资双方也应抱着开放的心态看待活动,相互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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