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9-11 08:38 |
[案情介绍]陈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自2016年8月23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却于9月16日无故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了陈某的投诉,并按程序派员对该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陈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1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前两个月,岗位为焊工。由于焊工岗位属于准入类职业,需要持有焊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但陈某称其将该证遗忘在老家未带在身上,该物业公司当时也亟需焊工,故要求陈某在《员工入职确认书》中写明:“应交验证件但暂缺证件为焊工证,本人承诺在十五天内把暂缺证件资料补齐,否则所造成损失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16日,该物业公司向陈某发出《辞退员工通知书》,称经多次催促,陈某一直未提交其焊工证,且向有关机构查询亦未发现相关信息,而陈某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较差,无法按要求完成公司安排工作,不符合焊工岗位的招聘录用条件,遂告知陈某从该日起终止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了工作期间的工资。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办监察员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消防法》等规定,该物业公司所招聘的焊工岗位属于准入类特殊工种,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陈某在应聘时称自己具有焊工相应资格证书,并承诺在入职十五天内提交材料供该物业公司查验,但至今仍不能出示其自称的资格证书;该公司经向有关机构核实,也未发现陈某考证的相关信息。据此,可以表明陈某不具有从事焊工岗位的职业资格,结合其平时工作情况,该物业公司在试用期内以陈某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没有支持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投诉请求。 [案件分析]我国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时,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密切相关,如该岗位属于就业准入岗位、需要持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又如该岗位要求技术熟练程度较高、持有较高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胜任等,此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情况就应当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在求职应聘时如实告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等需要,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需要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其是否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具体的等级水平,不能弄虚作假。若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试用期发现的,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调整到其他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而是采取了安排其工作等措施的,则不能简单地以其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为由,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其劳动报酬。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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