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9-02 12:26 |
二儿子私吞动迁款 今天来求助的是一位九旬老人。老人虽然高龄,但思路清晰,言谈自如。她向我们哭诉,她的第二个儿子不仅侵占了她的动迁款,而且户口仍然留在原动迁处,使她无法享受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老人一生命运多舛,婚后与丈夫共生育4个孩子,丈夫因病去世时,最小的孩子只有6岁,当时正值三年自然灾害,日子难捱可想而知。老人含辛茹苦地把孩子一个个拉扯长大,随着子女一个个成家立业,原来的老房子只留给老人一人居住。1992年,二儿子要求将自己的女儿户口迁进老屋,母亲二话没说毅然应允,谁知就此埋下祸根。 多年前老二殷情地把母亲接到自己的房子居住,第二年母亲所居住的老屋动迁。老人委托老二办理动迁的一切手续。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母亲动迁后将被安置到中福花苑。据老二说,安置房须补贴20万,因此,未跟家中其他兄弟姐妹商量,在签订动迁协议的当天,让母亲签订了转让中福花苑的安置房领取货币39万元的协议。据母亲回忆,当时老二只告诉她动迁房在老港,路途太远,而且承诺会为母亲购置新房,所以对老二言听计从,在相关协议书上一一签字。 老二将母亲的动迁款私吞,引起兄弟姐妹的非议。这时,老二还做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竟把母亲带到房屋中介公司,让母亲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为每月1000元,费用从母亲的动迁款中扣除。母亲提出要将自己的户口迁进二儿子的房子,但老二总是寻找各种借口予以推诿。母亲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有动迁款在二儿子处,为什么还要付租金给二儿子,最难以忍受的是自己的户口至今还在老屋,影响自己享受高龄老人的相关待遇。老二解释不是不想把母亲的户口迁来,怕母亲户口迁进房内会影响自家的权益。 二儿子要求母亲付房租太过分 我真想不通老二是哪根神经出了毛病,才干下如此蠢事。既侵占了母亲的权益,伤害了母亲,惹怒了兄弟姐妹,自己也得不偿失。如果当初拿了动迁的房子,自己将旧房出租,大家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现在老二为自己的做法也后悔不已。 最后,我给出三个调解方案:一是母亲的动迁款按照当时动迁应得的份额单独存储由老二保管。二是老二撤销与母亲签订的租房协议。我认为,不要说母亲有动迁款,就是母亲无房,作为儿子也应提供母亲的住处,哪有母亲居住儿子的房子还要付租金的。三是把母亲的户口迁进儿子的住房,绝对不会影响老二家的利益。因为,该房屋是动迁前老二买下的房产。母亲和老二均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 我告诫老二害人之心不可有。对任何人特别是自己的母亲,更不应该有贪念,该是你的,一分不能少,不该是你的,一分也不要拿。同时,我也对这位老母亲说,防人之心不可无,老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签字,签字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利益关系,以免丧失自己的权益。 调解员律师点评:老年人莫随意处置自己财产 调解员不止一次提醒过老年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本次纠纷中的母亲之所以会遇到现在的问题,除了二儿子的私欲和贪婪外,老人对二儿子的绝对信任也是原因之一。因此,这里再一次呼吁老年人一定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自己所有的房产和存款,不能随意处置。同时,老人签字时也要谨慎小心,在任何书面文件上签字之前,要先确定具体内容和对自己可能造成的影响,再行决定是否签字,以防自己的权益受损害。 这里我们说一下二儿子所担心的母亲户籍迁入会影响自家权益一事。我认为母亲和二儿子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反例,母亲对自己的财产不知道保护,而二儿子对其所有房产又过于保护。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儿子所有的房屋是产权房,不仅是在老屋拆迁前所购得的,而且房款是由二儿子出资,并不是用动迁款购买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母亲名下,所以该房屋应该归产权人所有,母亲的户籍迁入不会影响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二儿子的担心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是多余的。 二儿子不应该以自己的贪婪之心去度母亲的信任之腹,造成母亲的户籍仍在已被拆迁的老房处,影响母亲享受高龄老人的相关待遇。 最后来说一下二儿子与母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暂时不论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就单纯从儿子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的角度来说,二儿子的做法也是有欠妥当的。 孙鸣民律师(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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