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8-10 09:19 |
今天来向我们求助的是老柳夫妇。一看到我们,老柳就哭诉到:“母亲去世已经一个多月了,但由于兄弟之间的纷争,至今无法火化,外界舆论给自己的压力很大。”他求助我们帮忙调解,对母亲有个交代。 兄弟反目连累老母 老柳家有兄弟姐妹四人,他排行老二,上面一个哥哥,下面一个弟弟和妹妹。兄弟间的矛盾起源于多年前父亲因车祸身亡一事。交警鉴定,此车祸对方负全责,经协商由对方单位赔偿5万元,当时这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领款当天,老大撇开老二带着妹妹、老四和母亲到肇事单位领取赔偿费。到现场又不让母亲入内签字,肇事单位发现他们的做法有蹊跷,便没有让他们领款。第二天,老二媳妇带着婆婆把钱领了回来,并全部打到婆婆的账户上。此事引起其他兄弟的不满,从此兄弟间结下了怨恨。 不久,老宅动迁。当时老四虽然年过四十,但仍然单身,便与母亲 共同分得一套租赁房。因母亲的存折始终由老二保管,老四向母亲索要无果,便把怨恨宣泄在母亲身上。在与母亲 共同生活的十多年中,不仅对母亲不管不问不照顾,还经常恶语相向,拳脚相加。母亲一个人生活比较枯燥,请求老四帮她安装有线电视,遭到老四野蛮拒绝,母亲申辩几句,老四竟恶狠狠地把母亲的手臂打断。从此母亲再也不敢与老四同住,就在附近租了一间小屋住下。平时靠老二一家来照顾,所有的医药费皆由老二承担。兄弟俩也形同陌路,互不来往。 前段时间,母亲因病去世。老二准备办理殡葬手续,需要母亲的户口本,因为户口本在老四处,且兄弟二人少有沟通,老二便让居委会出面请老四拿出户口本,遭老四拒绝。后在邻居的指责下,老四独自到殡仪馆办手续,因老二的女儿已先行作了登记,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表示需征求老二女儿的意见,结果老二女儿不配合,母亲大殓的事就此耽搁。 早日让母亲入土为安 听完老柳夫妇的哭诉,我怒不可遏,大家也都忿忿不平。现场我跟老四通了电话,我告诉他,百善孝为先,老母亲含辛茹苦把四个孩子拉扯大,实属不易。母亲只有一个,在世已经不孝,去世还不能入土为安,作为儿子于心何忍。也许惧怕舆论监督,老四既不承认殴打过母亲,也不承认把母亲赶出家门。 我出示了当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老四一直支支吾吾。我当场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当初父亲车祸的赔偿款,包括父亲的丧葬费等,不是父亲的遗产。第二、赶快配合老二料理好母亲的后事,免得亲戚、朋友、邻居指责;第三、至于老二保存的母亲钱款,可以等母亲后事料理完毕,大家坐下来,把母亲收支账目清算一下,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有结余,可视为遗产,但我告诉老四,法律规定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老四接受了我的意见。调解后的第三天他们顺利地为母亲举行了大殓。 调解员律师点评: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 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在这里可谓是老生常谈了,但现实生活中,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大有人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本次纠纷中的老四所居住的房屋,是母亲与其拆迁时共同安置所得,对于该房屋母亲是有居住权的,而因老四在与母亲居住期间,不仅对母亲不管不问不照顾,还经常恶语相向,拳脚相加,最终导致母亲无奈在外租房居住。通过这些可以看出老四作为母亲的赡养人之一,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对于父亲当年交通事故的赔偿款,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赔偿款是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因此不是遗产。 关于母亲遗产的处理,如果母亲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则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不要为了一已私利,而忘记是父母给了你生命,要牢记没有父母,就没有你今天的一切。(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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