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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8-07 09:38
案情:
  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某号203室的房屋一直由洪老伯与朱阿姨及他们的小儿子洪先生共同居住。由于是1994年第一批购买的售后公房,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洪老伯一人名下。1999年朱阿姨因心脏病突发过世,2007年9月,洪老伯也不幸离开了人世。逝世前两位老人均未留下遗嘱。2010年2月,洪先生收到了自己几位兄弟姐妹起诉的法院传票,要求依法继承并析产父母所留下的遗产。而洪先生也不甘示弱,要求根据“94方案”,依法确认自己与父亲洪老伯对上述房屋共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以洪先生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对系争房屋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上述遗产进行了继承析产。同时,法院考虑洪先生平时对父母尽孝良多,酌情给予了他适当多分遗产的判决。
  律师分析:
  依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和《沪高法(1996)250号》之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本案中,洪先生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的确有资格确认产权共有。但是,本案的疑问是何谓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权利人因而丧失胜诉权。“94方案”共有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产权人死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洪老伯作为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于2007年9月过世,而洪先生作为同住人最晚也应在2009年的9月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现在,洪先生超过了这一期限,自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系争房屋只能作为洪老伯夫妇的遗产由子女等继承人依法继承。(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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