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8-06 09:46 |
因丈夫胡先生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被其私自卖掉,之后又将出售款52万元中的47万元转入公公胡老伯的名下,家住闵行的陈大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其公公应返还47万元。日前,陈大嫂的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陈大嫂诉称,与丈夫胡先生一直相处较好,数十年婚姻也属稳固。双方除现在居住的房屋外,在嘉定南翔还有一套房产。想不到的是,在去年秋天,丈夫胡先生竟然背着自己将南翔的房产以52万元的价格卖掉。这还不算,胡先生在得到房款后的次日,将其中的47万元擅自转入了胡老伯的名下。由于被卖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胡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胡老伯应返还得到的47万元。 胡先生不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称卖掉的房屋,一半产权是父亲出资,只不过是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由于与父亲产生矛盾,就按妻子的要求,以购房时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半产权卖给了父亲,当时仅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以,卖掉的房屋本身就是父亲的财产,卖房款当然也是父亲的。胡老伯表示,这47万元是自己的养老钱,故坚决不同意媳妇陈大嫂的诉请。 原来早在1996年,胡先生夫妻和胡老伯各出资50%,购买了南翔镇上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胡先生名下。当时该房屋的购置价为4.3万余元。2002年秋天,胡老伯和胡先生父子签订了协议,内容是:我(胡老伯)与小儿胡××于1996年合资购买南翔镇上的商品房,现由胡××提出将该房转让给我,经双方协商,我共计支付胡××房款计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将此立据说明。去年9月,这套房屋以合同价52万元转让给了他人,胡先生在收到售房款后,将其中的47万元转入到胡老伯的名下。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中,各方均确认房屋各半出资,之后,胡家父子又签订转让协议。从这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房屋的性质先是合资购房的共有,之后再转化为胡老伯个人所有。又由于陈大嫂与胡先生系夫妻关系,协议中胡先生的签字对外亦代表了夫妻双方的意思,当属有效。现胡老伯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应的售房款应归其所有。因此,陈大嫂认为丈夫胡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公公返还售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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