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7-18 09:51 |
案情: 家住虹口区曲阳路的老李夫妻俩居住在一套三室一厅的公房内,李家共有三个儿子。老大夫妻结婚在老李家,遂与老李夫妇同住。后因老二需要结婚,家庭人口众多,经申请,单位又增配给老李一套密云路的公有承租房。于是,老李便将该房屋给老二一家居住。2000年,曲阳路的房屋被买成产权房,登记在老李夫妇名下。2003年,老大媳妇小黄因琐事与老李夫妻争吵,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为此,老大向老二提出与老二一家互换住房以化解矛盾。老二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遂与老大签订了一纸《换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互相搬入对方的房屋居住,同时双方承诺对各自原来居住的房子的所有权不提出任何理由的主张。2010年的秋冬季,老李夫妇先后过世。2011年一开春,老大和老三便以老二为被告要求依法继承父母位于本市曲阳路的房产。法院判决: 庭审中,老二拿出了与老大在2003年签订的《协议》,指出在该协议中,老大承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提出任何理由的主张,实际就是承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况且还有父母的见证,具有遗嘱的效力。而老大则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做过放弃继承之类的承诺。而法院认为老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系争的曲阳路的房屋依法应由李家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律师分析: 本案中,老二的主张之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上述《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老大和老二,老李夫妇仅仅是该《协议》的见证人而非当事人。而在该《协议》中作出承诺的也是老大和老二,老李夫妇俩在此没有作出任何承诺,也没有明确自己的财产今后的继承归属,因此,该协议不可能是父母的遗嘱。第二,在上述《协议》中,老大和老二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效行为。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另外约定,物的所有权人对物本身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就其《协议》中双方的承诺内容(对各自原来居住的房子的所有权不提出任何理由的主张)而言,也是多此一举,《协议》中提到的两处房产一套系老李夫妇的产权房,一套为公有住房(产权人为国家),双方无权自行约定。第三,老大在此《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使老大承诺放弃,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定。因为法律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方才有效。所以,老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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