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7-11 13:42 |
近日,静安区法院针对在某养老院坠楼身亡的钱老伯5名子女状告某养老院护理失职,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案作出判决,由该养老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付5名原告计15.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3月4日,年逾八旬的钱老伯膝下5名子女与养老院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钱老伯入住后,养老院按本市养老护理分级护理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入院时,养老院根据钱老伯的身体状况确认对其提供的护理等级为“专护”,每月需支付入住费用为3050元。2011年4月1日中午,钱老伯在护理人员离开片刻取午餐时,从其居室的窗户坠落死亡。事后,经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认定死者系高坠死亡。 7月6日,年龄均在50岁之上的5名死者子女向法院诉称,老父入住养老院后,5名子女轮流探望老人,谁知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老人坠落身亡的不幸。认为养老院提供的属专门护理,理应保证24小时对老人悉心照料,却连基本的看护义务都未尽到,令老人在白天发生意外;同时在房间的窗户处没有安装栅栏,又在窗户下放置床铺及桌子,使得窗户的高度降低,违反了市建委颁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了老人坠落身亡,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3.2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专护”并非24小时不离人的护理。出事时正值午餐时间,护理人员在打饭,仅仅几分钟时间内,就发生了钱老伯从楼上坠下,对此养老院是无法预见的。认为虽然老人行动不便,但其是有自主判断能力,按照室内设施布局,老人若没有自主行动,是不可能从窗户处坠落的。声称钱老伯死亡与养老院无关,但出于人道仍补偿了钱老伯子女4万元,现不再认同该诉求。 经承办法官现场勘查,养老院提供钱老伯生前居住的房屋安排了两位老人,但室内有三张床铺,无人使用的床铺被放置在该室窗户下,与一张桌子相连,床与桌各占窗户一半,紧贴窗户所在墙面,窗台离地面约1.4米。根据公安机关询问护工的笔录反映,该护工在护理钱老伯期间同时护理着4名老人。而钱老伯的5名子女及养老院均确认,钱老伯入住养老院期间意识清楚,养老院还提供同房屋的老人询问笔录,反映钱老伯在入住养老院后,曾流露出欲轻生的念头。但钱老伯的5名子女均对此旁证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门机构,在入住老人卧室布置上,应充分考虑方便使用且无潜在危险。现养老院在室内采光窗下紧贴采光外墙放置物件,对行动相对迟缓的老人而言,增加了随意开闭窗户的难度,也提供了潜在危险的发生机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依据本市有关护理人员设置的规定,护理人员与专护老人比例为1:1.5至2.5,而不是钱老伯5名子女诉称的是24小时不离人的护理方式。但养老院在专护老人的护理人员配备方面确有不足,导致护理不周全,特别是在用餐等忙碌时,从而发生专护老人未得到帮助而自主解决时,为某些危险发生创造了机会。分析老人系开窗而登上临窗床铺致坠楼,而养老院声称老人系自杀,仅以养老院同居室老人的单方证词为证依据不充分。同样,身为意识并不模糊的钱老伯,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对登高开窗带来的危险缺乏预见,该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之一,遂法院判令由该养老院承担后果的65%的赔付责任,共计需支付死者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5.1万余元。(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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