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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7-08 11:44
     法庭上,坐在轮椅上的陈老太毅然决然地表示:“不接受调解,这个婚非离不可!”结婚近60年的两位耋耄老人,子女双全,离休多年,生活富裕,有什么样的重大理由导致陈老太自2010年以来三诉法院要求离婚呢?
  
  
  房屋置换  老房产权未过户留隐患
  
  事情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因考虑到年事已高且希望改善居住环境,严老汉和陈老太夫妇想将市区的小房子换成郊区的大房子,就同一儿一女商量购房事宜。当时儿子说自己没有能力帮助父母另行购房,让父母自己想想办法,老两口就同女儿严女士协商,女儿与丈夫商量后认为双方单位都在市区,小孩也在市区上学,还是将父母在市区的小房子购买下来比较方便。1999年,女儿分2次共给了父母9万元现金供其购买松江九亭的房子,2001年九亭的房子交房后,女儿又给父母买了2.2万元的家电。后两位老人就搬到郊区生活,女儿一家就搬到市区老房子里。当时,女婿就觉得这样是不是存在不妥——毕竟老人还有个儿子,怕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于是,在女婿的多次催促下,严老汉打给了女儿一张收条,写明收到现金9万元整。拿到收条,女婿还是觉得不大安心,总觉得老丈人没有写明白钱款的用途,以后还是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严女士认为这是给自己父母的钱,父母不会赖账;再说她的哥哥也知道这件事,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于是此事就不了了之。
  
  
  各说各理  父母子女间矛盾大爆发
  
  一晃十年过去了,这一大家子各居其所、相安无事。但严老汉一直拒绝办理老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引起了女儿一家的不安。2009年,严女士要求哥哥将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出老房子,哥哥不答应,并且他和严老汉都认为严女士当时的出资并不足抵老房子当时的市值,而仅仅是租赁老房子的租金。为此,导致了家庭内部矛盾大爆发。受过新式教育的陈老太认为“男女平等”,儿子女儿都是一样的,并且当年是大家协商将老房子卖给女儿、女儿出钱购买九亭的房子给父母居住的,女儿出的钱也差不多就是当时的房价,所以不应该因为这几年市区房价上涨得厉害就拒绝将房屋过户。而严老汉认为儿子毕竟是儿子,是家族血统的延续者,自古家产都是传男不传女的,所以老房子应该是给儿子的,女儿以前支付的钱可以双倍还给女儿。老两口就老房子的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陈老太一直认为严老汉处理不公正,两人多次发生口角。2009年底,陈老太与陈老汉又一次就此事发生争执导致高血压发作入院治疗;2010年初,陈老太出院后随即入住养老院,与严老汉分居生活,至2011年底,严老汉与儿子仅去探望过1次。
  
  
  三上法院  老太离婚之诉未予准许
  
  2010年2月,陈老太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严老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予离婚。2010年12月,陈老太第二次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陈老太答应给严老汉一次机会,撤回了起诉。但2011年11月,陈老太第三次起诉了,这次陈老太坚决要求离婚。主审法官经过庭审,并多次与陈老太、严老汉交谈后,认为双方于战争年代相识,经历6年多时间的自由恋爱至1954年结婚,婚前基础扎实深厚。婚后,在肃反、三年自然灾害、文革等一系列政治运动或自然灾害中双方均遭受痛苦,但均能以坚强的意志战胜困难,维系了家庭的完整。改革开放后,生活康乐、家境殷实,实属不易,并且双方结婚至今已近60年,一双儿女早已立足社会,双方除却夫妻感情之外,已经建立家庭亲情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以致陈老太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老房子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如果原、被告作为家长,在子女面前秉持公正、诚信之心,妥善处理家庭经济事务,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而生的心结自然能够解开,家庭自然可以恢复和睦。考虑到原、被告现均已入耄耋之年,维护双方婚姻关系有利于双方安享晚年生活,故对原告陈老太此次提出的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
  然而,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明确表明: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之权利,该权利亦包含了离婚之自由。若严老汉今后仍不能处理好双方及子女之间因老房子而产生的矛盾,陈老太再次诉讼离婚,双方亦难免离婚之结局。
  法官后语:近年来,年迈老人要求离婚的原因大多数是子女的问题,他们本身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却为了子女之间的经济利益等问题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作为儿女不应当将父母卷入自己的纠纷中来,而老人也应充当子女关系的润滑剂,公正、公平对待子女,以安享晚年。(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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