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6-19 09:10 |
案情 张晓东和张晓明系刘阿姨的儿子。张晓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哥哥张晓明借款。2009年初,张晓东再次向张晓明借款,张晓东写了一张借条,言明向张晓明借款15万元,并承诺当年12月底前归还,母亲刘阿姨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但这笔借款一直没有归还,张晓明多次催讨,均未果,无奈之下,张晓明于2011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晓东归还借款及利息、刘阿姨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张晓东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目前生意不好,无钱归还。而出庭应诉的刘阿姨则辩称,两兄弟之间借钱,与己无关,当时小儿子说“只要你出面作担保签字,哥哥就愿意借款”,故她就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刘阿姨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规定的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张晓明请求张晓东归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有他提供的借条为证,张晓东既然承认就应归还;至于刘阿姨的借款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在规定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担保人刘阿姨对这笔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晓东与张晓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而张晓明没有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刘阿姨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阿姨不需要再履行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借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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